7.有關輔導倫理中「保密」的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對他人或自己構成危險時治療者要保密
(B)治療者依法必須提供資訊時可以不必提供
(C)治療者相信兒童可能被性侵害時必須通知執法機關
(D)當事人要求要看自己的檔案時不能給他或她看
統計: A(622), B(274), C(10009), D(412), E(3) #3370
詳解 (共 6 筆)
輔導人員在面對兒童時要抱持謹慎的態度,適當的時候要讓個案知道保密的原則與例外
1.個案敘述的內容,有危及自己或他人的生命之虞時
2.觸犯法律(如兒童保護法、優生保健法)時
輔導人員有義務向有關單位或人士報告(最好在徵求個案的同意之後)。另外若個案是未成年者,除非有特殊原因考量(如被父母虐待),否則在與個案做較大決定時,應知會其法定代理人。
輔導人員若因特殊需要(如被法庭傳喚當證人)需透露個案的談話內容,亦應挑對個案有利的部分陳述,凡此種種均在保障個案的基本隱私權。
選項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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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治療者相信兒童可能被性侵害時必須通知執法機關(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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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及心理/諮商輔導倫理,「保護兒童安全」屬於保密特例(破密條件)。當專業人員得知或合理懷疑兒童遭受虐待、性侵害等危險時,具有強制通報的法律義務,此時必須突破保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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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當事人對他人或自己構成危險時治療者要保密(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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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當當事人有「傷人(危害他人)」或「自傷(危害自己)」的直接危險時,觸發了「警告告誡權」與「保護義務」,此為典型的保密特例,治療者必須通報或預警,不能繼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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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治療者依法必須提供資訊時可以不必提供(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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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若有法律明文規定或法院依法命令調閱時,法律效力高於倫理綱領,治療者有義務配合提供法定要求的資訊(但仍應盡力維護與本案無關的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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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當事人要求要看自己的檔案時不能給他或她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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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心理諮商倫理,當事人原則上享有查閱、閱覽或複製自身諮商/紀錄檔案的權利(除非有特殊法定限制或明顯危害當事人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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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倫理:保密與破密原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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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則: 輔導與諮商歷程中的所有資訊均應嚴格保密,以建立信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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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破密(保密例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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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急生命安全: 當事人有立即的自傷、自殺或傷害他人之意圖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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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強制通報: 涉及兒童及少年保護(如性侵害、兒虐)、家暴、性侵害犯罪等法定應通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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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強制調閱: 法院依法下達命令需要調閱相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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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同意: 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明確同意揭露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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