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有關輔導倫理中「保密」的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對他人或自己構成危險時治療者要保密
(B)治療者依法必須提供資訊時可以不必提供
(C)治療者相信兒童可能被性侵害時必須通知執法機關
(D)當事人要求要看自己的檔案時不能給他或她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22), B(274), C(10009), D(412), E(3) #3370

詳解 (共 6 筆)

#230855


輔導人員在面對兒童時要抱持謹慎的態度,適當的時候要讓個案知道保密的原則與例外

1.個案敘述的內容,有危及自己或他人的生命之虞時

2.觸犯法律(如兒童保護法、優生保健法)時

輔導人員有義務向有關單位或人士報告(最好在徵求個案的同意之後)。另外若個案是未成年者,除非有特殊原因考量(如被父母虐待),否則在與個案做較大決定時,應知會其法定代理人。

輔導人員若因特殊需要(如被法庭傳喚當證人)需透露個案的談話內容,亦應挑對個案有利的部分陳述,凡此種種均在保障個案的基本隱私權。

93
3
#3206709
沒記錯的話,較正確的處理方式是個案可以要...
(共 17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
#527161
自己的當然可以看阿,如果你寫了日記,你自已難道也不能看嗎?
6
2
#777478
恩恩:))原本會以為個案不能看自己的紀錄檔案 因為是輔導人員做的紀錄感覺不是個案自己做的紀錄 想說是不是會有不能讓個案看到的部分 
4
0
#358489
所以個案可以看自己的記錄檔案嗎?
2
0
#7494732

選項詳細解析

  • (C) 治療者相信兒童可能被性侵害時必須通知執法機關(正確)

    • 原因: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及心理/諮商輔導倫理,「保護兒童安全」屬於保密特例(破密條件)。當專業人員得知或合理懷疑兒童遭受虐待、性侵害等危險時,具有強制通報的法律義務,此時必須突破保密原則。

  • (A) 當事人對他人或自己構成危險時治療者要保密(錯誤)

    • 原因: 當當事人有「傷人(危害他人)」或「自傷(危害自己)」的直接危險時,觸發了「警告告誡權」與「保護義務」,此為典型的保密特例,治療者必須通報或預警,不能繼續保密。

  • (B) 治療者依法必須提供資訊時可以不必提供(錯誤)

    • 原因: 若有法律明文規定或法院依法命令調閱時,法律效力高於倫理綱領,治療者有義務配合提供法定要求的資訊(但仍應盡力維護與本案無關的個人隱私)。

  • (D) 當事人要求要看自己的檔案時不能給他或她看(錯誤)

    • 原因: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心理諮商倫理,當事人原則上享有查閱、閱覽或複製自身諮商/紀錄檔案的權利(除非有特殊法定限制或明顯危害當事人的狀況)。

輔導倫理:保密與破密原則整理

  • 基本原則: 輔導與諮商歷程中的所有資訊均應嚴格保密,以建立信任關係。

  • 常見破密(保密例外)條件:

    • 危急生命安全: 當事人有立即的自傷、自殺或傷害他人之意圖與計畫。

    • 法定強制通報: 涉及兒童及少年保護(如性侵害、兒虐)、家暴、性侵害犯罪等法定應通報事項。

    • 法律強制調閱: 法院依法下達命令需要調閱相關紀錄。

    • 當事人同意: 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明確同意揭露資訊。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158265
未解鎖
統整所有筆記:   解鎖我,必上榜!多...
(共 21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