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航空人員基本條件應為:
(A)20歲以上
(B)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以上學歷
(C)中華民國國民,但經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D)以上全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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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2), D(1), E(0) #3373428

詳解 (共 2 筆)

#6813176
1. 題目解析 本題考查航空人員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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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0647
依我國民用航空法規範中,對於航空人員(包括航空器駕駛員飛航機械員地面機械員飛航管制員維修員航空器簽派人員等)的基本條件,主要規範於該法第三章中,涵蓋國籍專業技能身心健康三大核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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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法第24條-國籍條件
航空人員原則上應為中華民國國民。但若具有特殊專長或需求,經過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例如外籍機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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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用航空法第25條-專業技能條件
  • 檢定證照:航空人員必須通過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局)的學、術科檢定,並由民航局發給檢定證(及執業證書)後,才可以執行業務。
  • 隨身攜帶:在執行業務(如飛航、維修、管制等)時,必須隨身攜帶相關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
3. 民用航空法第26條-身心健康與體格條件
  • 體檢及格:航空人員的身體及精神健康狀況,必須符合民航局規定的「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 定期檢查:必須經民航局定期或臨時檢查,並取得體格檢查及格證;若檢查不符合標準,將被限制、暫停或終止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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