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航空人員基本條件應為:
(A)20歲以上
(B)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以上學歷
(C)中華民國國民,但經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D)以上全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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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2), D(1), E(0) #337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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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7440647
依我國民用航空法規範中,對於航空人員(包括航空器駕駛員、飛航機械員、地面機械員、飛航管制員、維修員及航空器簽派人員等)的基本條件,主要規範於該法第三章中,涵蓋國籍、專業技能與身心健康三大核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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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法第24條-國籍條件
航空人員原則上應為中華民國國民。但若具有特殊專長或需求,經過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例如外籍機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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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用航空法第25條-專業技能條件
- 檢定證照:航空人員必須通過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局)的學、術科檢定,並由民航局發給檢定證(及執業證書)後,才可以執行業務。
- 隨身攜帶:在執行業務(如飛航、維修、管制等)時,必須隨身攜帶相關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
3. 民用航空法第26條-身心健康與體格條件
- 體檢及格:航空人員的身體及精神健康狀況,必須符合民航局規定的「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 定期檢查:必須經民航局定期或臨時檢查,並取得體格檢查及格證;若檢查不符合標準,將被限制、暫停或終止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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