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之停止運轉,未經報請主管機關核 准,持續達一年以上者,視為永久停止運轉,依照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必須(A)換發運轉執照(B)進行除役(C)執行設施 十年再評估(D)執行檢整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