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罪責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無罪責,則無刑罰
(B)沒收應受罪責原則之拘束
(C)責任能力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
(D)罪刑相當原則
統計: A(20), B(316), C(38), D(14), E(0) #3833131
詳解 (共 3 筆)
(B) 錯誤原因:沒收不以具備罪責為前提 在現行刑法沒收新制中,沒收被定位為**「具有獨立性的法律效果」**,而非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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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的目的是為了剝奪犯罪所得、回復財產秩序,或是移除危險物品(如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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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行為人因為欠缺責任能力(例如精神障礙)而不受刑罰制裁,法院仍然可以單獨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或違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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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沒收不受罪責原則的拘束。
? 【白話法條】 首先,幫你解釋什麼是「罪責原則」: 它的核心精神就是:「有罪責,才有刑罰;有多大的罪責,就給多重的刑罰」。 法律不只要看你「做了什麼壞事(客觀行為)」,還要看你「當下內心有沒有可以被責備的地方(主觀狀態)」。如果你是在精神疾病發作完全喪失理智、或是年紀太小(如8歲小孩)不懂事的情況下做壞事,因為你「身不由己」或「無辨識能力」,法律覺得你不具有「罪責(被非難的資格)」,就不能用刑罰(關你或罰金)來處罰你。
但是!「沒收」是不一樣的東西。沒收違禁品或犯罪所得,是為了「保護社會安全」或是「把不該拿的錢吐出來」,它已經不是一種「刑罰」了。所以,就算做壞事的人沒有罪責(例如他是嚴重精神病患),國家一樣可以沒收他手上的危險物品。
? 【舉個例子】 想像你今天在台南跑救護,遇到一個患有嚴重失智症、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幹嘛的阿伯,他突然從路邊拿著一把偷來的開山刀揮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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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責,則無刑罰:阿伯因為嚴重失智,在法律上屬於「無責任能力人」。他揮刀的當下沒有「罪責」,所以法官不能把他抓去關(不能施加刑罰)。這就是責任能力與行為必須同時存在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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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不受罪責拘束:雖然阿伯不用被關,但警察或法院難道要把那把危險的開山刀還給他嗎?當然不可能!法院依然可以宣告「沒收」這把開山刀,因為沒收是為了社會安全,不需要看阿伯有沒有「罪責」。
✅ 【選項解析】
(A) 為什麼對(它不是錯誤敘述):這就是罪責原則最基礎的口訣「無罪責,即無刑罰」。沒有被責備的資格,國家就不能用刑罰處罰你。
(B) 為什麼錯(這就是要選的錯誤選項):這是刑法大修法後的超常考重點!現在的「沒收」已經從刑罰中獨立出來了。沒收的目的是為了防衛社會(沒收危險物)或回復財產秩序(沒收贓款),所以它「不受」罪責原則的拘束。就算犯人沒有罪責(如精神病患),一樣可以沒收他的違禁物。
(C) 為什麼對(它不是錯誤敘述):這叫做「責任能力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意思就是,要判斷你該不該被罰,是看你「做壞事的那一瞬間」有沒有理智,而不是看你犯罪前或犯罪後有沒有理智。
(D) 為什麼對(它不是錯誤敘述):也就是常說的「罪刑相當原則」。罪責有多大,刑罰就只能給多重,不能為了殺雞儆猴,就對一個只偷一個便當的人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