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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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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重複)#18446
> 試題詳解
70 下列情形,何者不構成司法人員受懲戒之事由?
(A)透過關係人指導所承審案件之被告為訴訟行為
(B)單純基於人情、未受金錢上之利益,為他人關說
(C)基於親情,為自己之子女關說
(D)基於親情,為自己子女提供法律意見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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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0), C(6), D(650), E(0) #687960
詳解 (共 1 筆)
不純正工程人員
B1 · 2019/03/06
#3230383
法官倫理規範第二十四條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
(共 10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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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題
71 關於律師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律師因已通過國家考試,可稱為法律專家,雖未曾修過任何破產法之課程,無特殊研究或實務經 驗,亦可在名片上表示自己係破產法權威 (B)律師在某一廣播節目上,以來賓身分,表明自己係律師,專長係民刑事訴訟程序,歡迎有法律疑 難聽眾,撥打某一服務專線電話,此行為依目前規定,應無違反律師倫理 (C)律師得以支付介紹人報酬方式,招攬業務 (D)律師得聘僱業務人員推展業務,並約定基本薪資及抽成分紅比例
#687961
72 某日檢察官甲接到其大學同學乙律師之邀約,前往某日本料理店與其聚餐敘舊,問:下列關於檢察 官倫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A)若甲在受邀約時知悉乙為甲現正承辦中某煙毒案被告之辯護人,但因係同窗之故,仍得前往參加 此一聚餐 (B)若甲到聚餐處,發現乙所邀朋友中有一現正為其所偵查中犯罪嫌疑人,此時,甲基於人情,仍可 參與此一聚餐,待事後再向乙抱怨 (C)若甲到聚餐處,發現乙所邀朋友中,有現正為其所偵查之犯罪嫌疑人,甲應即告退 (D)甲係檢察官,對於律師之邀約,無論是否大學同學,均不應答應前往
#687962
73 律師甲受 A 公司委任進行訴訟,雙方對案件之進行方式觀點不同,A 乃解任甲,並要求甲將所有卷 宗移交另一律師乙。甲要求 A 付清律師費並簽署切結書,承諾不主張甲於代理 A 期間有任何執業不 當情事,甲之請求是否有理? (A)甲之要求係為保障律師合法權益,自屬有理 (B)甲之要求有礙 A 之權益,自屬無理 (C)甲要求 A 付清律師費之部分有理,甲要求 A 簽署切結書之部分無理 (D)甲要求 A 付清律師費必須扣減其未完成之工作始有理,甲要求 A 簽署切結書之部分無理
#687963
74 法官、檢察官及律師關於財物之收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不得就所承辦之事務收受任何餽贈。無關承辦事務之餽贈,於客觀上可能減損司法獨立、公 正、中立、廉潔、正直者,法官亦不得收受 (B)檢察官與有隸屬關係者、所辦理案件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間,無論涉及職務與否,均不得 受贈財物 (C)律師就受任事件於未獲委任人之授權或同意前,不得無故逕與相對人洽議,亦不得收受相對人之 報酬或餽贈 (D)律師僅得依據公會所定標準,向委任人收費,不得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但約定後酬者, 不在此限
#687964
75 下列敘述,何者合於法律倫理? (A)法官於調查或出差時,得接受相關機關(構)茶點及食宿之接待 (B)法官在處理私人事務時,無需刻意隱瞞自己之職務或工作,但是應該避免他人以為有藉法官身分 牟利或受到優待的情形,尤其要避免運用法官的身分或職務為自己或第三人牟取私人利益 (C)法官對於其他法官受理之個案發表公開意見,屬於個人言論自由之範疇,不受限制 (D)法官不得為候選人拉票,但在辦公室內懸掛心儀之公職候選人旗幟、肖像,為法所不禁
#687965
1 有關本案中甲之所為,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甲對於公務員 A 關於其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現金 5 佰元之賄賂,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之行 賄罪 (B)甲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施以撕毀交通違規單之強暴行為,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事中妨害 公務罪 (C)甲損壞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而致令不堪用,成立刑法第 138 條妨害公務掌管之文 物罪 (D)甲毀壞他人文書,足生損害於國庫收入,應論以刑法第 352 條毀損文書罪之刑責
#687966
2 承上題,就警員 A 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將 5 佰元現鈔塞入 A 上衣口袋之際,A 尚無收受賄賂之意;對此階段之行為,A 之行為並不構 成違背職務收賄罪 (B)A 開口索取 1 仟元,但遭甲拒絕,其要求賄賂之目的並未達成,為刑法所不罰之賄賂未遂行為, 不成立犯罪 (C)A 開口索取 1 仟元,雖遭甲拒絕而未達期約,惟生收受 5 佰元賄賂之犯意並據為己有,其先行之 要求行為,應為收受行為所吸收,成立收受賄賂罪 (D)A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 5 佰元賄賂,並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因刑法第 122 條第 2 項為第 1 項之加重規定,應逕按因受賄而違背職務罪處斷
#687967
3 下列事由,何者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A)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 (B)防衛過當之行為 (C)中止未遂 (D)純正身分犯,其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人之行為
#687968
4 甲在公寓頂樓搭建違章建築,經他人檢舉,被列為優先拆除對象。甲獲悉 3 日後主管機關將進行拆 除工作,為了阻撓拆除,竟在拆除前一日將頂樓的大門鎖死,並在大門前貼上抗議文字「非經同意 過此大門必遭天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法第 135 條第 2 項事前妨害公務罪,必須具備使公務員執行或不執行一定職務,或使公務員辭 職之不法意圖,由於是處罰行為人之事前妨害公務的主觀心態,解釋上只要證明行為人有不法意 圖即可,不需要其他構成要件故意,即可成立 (B)甲所貼抗議文字,主要是為了妨害拆除公務之執行,可解釋為一種脅迫行為,成立刑法第 135 條 第 1 項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罪 (C)甲鎖死頂樓大門的行為,雖然有妨害拆除公務的意圖,但因為行為當時沒有對相關公務員進行強 暴或脅迫,甲不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2 項事前妨害公務罪 (D)為了限制刑罰的不當擴張,實務認為刑法第 135 條第 2 項事前妨害公務罪,在案例事實中必須有 所希冀之意圖真正實現始成立代號:1901 頁次:12-2
#687969
5 甲以不明藥物使 A 飲用,趁 A 陷於神智恍惚、毫無意識不能抗拒時,令 A 交付財物新臺幣 10 萬元。 甲應負何刑責? (A)侵占罪 (B)詐欺取財罪 (C)竊盜罪 (D)強盜罪
#687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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