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4. 依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 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下列何順序逕行施測?①現使用人之指界 ②參照舊地籍圖 ③鄰地界址 ④地方習慣
(A)①②③④
(B)③①②④
(C)③②①④
(D)①④③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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