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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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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8440
> 試題詳解
7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制準據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不動產,優先適用其所在地法的特別規定
(B)法院應優先適用與當事人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C)法院應優先適用當事人的共同住所地法
(D)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決定任何一國的法律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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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27), C(50), D(15), E(0) #687496
詳解 (共 2 筆)
胡哲綱
B4 · 2019/05/27
#3378726
A 第 48 條 三項 關於夫妻之不...
(共 10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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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123635
B1 · 2017/01/12
#1584729
涉民法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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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題
72 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結婚多年,因工作關係,遷居中華民國,兩人育有一子丙,乙並且又懷胎 6 個 月。某日甲突然因心臟病發作而過世,在中華民國留有遺產,關於甲之遺產繼承之準據法,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關於乙之胎兒有無繼承能力之問題,屬於「能力」之範疇,應依行為能力之準據法而定 (B)關於甲在中華民國財產繼承之問題,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定之 (C)關於甲之財產繼承問題,應以 A 國法律,即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為準據法 (D)繼承係為照顧生存者之生活而設立之制度,應以繼承人之本國法作為解決繼承相關問題之準據法
#687497
73 中華民國國民甲與美國女子乙結婚後,在美國德州生子丙,兩人隨後移居臺北。甲乙辛苦將丙養大 成人,並完成高等教育後(斯時丙已年滿 23 歲)竟棄養雙親於不顧,致兩老年老力衰無力維生,兩 人乃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丙應履行扶養義務之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因父為中華民國國民,出生在美國,有中華民國國籍與美國國籍 (B)丙有美國與中華民國雙重國籍,應依「內國國籍優先原則」,定其本國法 (C)關於甲之扶養請求,應適用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即中華民國法律 (D)關於乙之扶養請求,應適用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即美國法
#687498
74 主事務所設於日本京都的日本 J 股份有限公司(株式會社)寄給主事務所設在臺中市的我國 T 股份 有限公司一份承製儀器的型錄,T 公司依該型錄選擇其中一型號,通知 J 公司有意訂製該型號儀器及 其規格,要求 J 先提供承製概算書及計畫書。J 派其工程師乙攜帶概算書及計畫書到臺中,親手交予 T 公司負責人甲,甲表示一週內給予答覆。2 天後,T 以電子傳真通知 J 訂製依估價單標明規格及價 金的儀器 M 二部,經 3 天 J 以國際掛號郵件寄出承製二部 M 儀器的確認書,書中亦指定日本京都地 方法院(裁判所)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後因 T 主張 J 承製的二部 M 儀器有瑕疵,拒絕支付餘款,J 公司委任丙律師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 T,請求支付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臺中地方法院應以欠缺國際管轄權裁定駁回起訴 (B)臺中地方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日本京都地方法院 (C)臺中地方法院應認定其有國際管轄權而進行審判程序 (D)臺中地方法院應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起訴
#687499
75 甲之父為 A 國人,母為中華民國國民,某日,甲向乙購買電腦而締結買賣契約,因契約內容發生爭 執,在臺北地方法院起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父為 A 國人,故甲基於出生取得之國籍應以父之國籍為準,故甲無中華民國國籍 (B)若甲與乙締結買賣契約之締約地在臺北,則關於甲是否具行為能力之判斷,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 準據法,其理由在於,行為能力屬契約實質之問題,因此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之規定, 若契約準據法未能依當事人之合意而確定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C)因出生而取得國籍者,在立法主義上,我國採以出生地主義為基礎之併合主義 (D)若甲同時擁有中華民國與 A 國國籍,則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應適用當事人關係最切之 國籍定其本國法
#687500
A 股份有限公司之大股東張三,欲將其所自行經營之超市,出售給 A 公司經營並因此對 A 公司營運 有重大影響,則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需先經由 A 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提出該議案後,再經 A 公司股東會之特別決議 (B)只需經過 A 公司股東會之普通決議 (C)只要經過 A 公司董事會之特別決議即可 (D)如張三出席 A 公司股東會時,其所持有之股份數不能算入已發行之股份總數中
#687501
2 甲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已逾 5 年,最近 3 年稅後平均淨利為新臺幣 500 萬元,從未發行過公司債; 甲公司有意發行總額為新臺幣 1 億元,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之公司債。請問依據我國公司法規定,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公司得發行有擔保公司債,亦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B)甲公司得發行有擔保公司債,但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C)甲公司若得銀行擔保,則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D)甲公司不得發行有擔保公司債,亦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687502
3 A 股份有限公司要召開本年度之股東大會,下列何種股份不得算入「A 公司已發行之股份數」? (A)有利害關係之股東所持有之股份 (B)股務代理機構受 2 人以上股東之委託,其代理之表決權總數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的股份 (C)與 A 公司相互投資達三分之一以上之公司,其所持有 A 公司超過三分之一之股份 (D) A 公司實施庫藏股所買回之股份
#687503
4 未公開發行股票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之股東共 3 人,分別為 B 公司、C 公司及自 然人甲。A 公司依章程設有 5 席董事及 2 席監察人。就 A 公司董事、監察人之選任,下列何者適 法? (A)選任 A 公司之經理人 D 兼任監察人 (B)選任 C 公司之代表人乙為董事,乙之配偶丙為監察人 (C)選任 B 公司及甲為董事,B 公司並指定甲為其代表行使職務 (D)選任 C 公司為董事,C 公司之代表人丁為監察人
#687504
5 甲主張乙名下之 A 公司股份,係甲信託予乙,乃向乙提起返還信託物之訴,並向法院聲請對乙進行 假處分禁止其行使股東權獲准。A 公司欲於此時召開股東會,請問依公司實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保全其權利,充其量只能限制相對人轉讓股份,不得限制其行使股東權,故假處分為不合法, 乙仍得行使股東權 (B)乙之股份,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C)乙之股份,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 (D)乙受假處分不得行使表決權,惟可以委託公正之第三人代為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即可代號:4901 頁次:12-2
#687505
6 甲公司與乙公司皆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二家公司均以經營自行車製造為主要業務,亦分別設有 3 席 董事及 2 席監察人,且其公司章程皆未對股東會之決議方法特設任何規定。若張三、李四、王五於 民國 101 年 5 月 30 日當選甲公司之董事,其後王五又擬於民國 102 年度受聘擔任乙公司之董事,則 下列敘述何者符合公司法之規定? (A)王五於當選乙公司之董事前,應經甲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許可,以解除競業禁止之限制,否則甲公 司得對其行使歸入權 (B)王五於擔任乙公司董事前,應經該二家公司股東會之決議許可,以解除競業禁止之限制 (C)依經濟部之行政解釋,甲公司及乙公司之股東會於決議許可解除王五之競業禁止議案時,該提案 內容得概括性包裹於全體董事之解除競業禁止議案中,免就王五之具體競業行為個別為之 (D)王五若未事先取得甲公司及乙公司股東會之決議許可,以解除競業禁止之限制,則該二家公司之 股東會得以決議,對王五行使歸入權。至於該股東會行使歸入權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 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687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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