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100年 - 100-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78
> 試題詳解
71 關於律師之職業本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律師具公益性,因而不可為財團或被輿論指控為殺人犯或貪污犯之被告進行法律服務
(B)律師具專業性,依目前規定,若未有稅務專業能力證明,不得執行稅務法律服務
(C)律師具有公益性,不得從事任何廣告行為
(D)律師具有獨立性,受僱律師對於主持律師事務所之律師違反法律之指示,有拒絕之權利
答案:
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 B(6), C(3), D(83), E(0) #690605
詳解 (共 1 筆)
不純正工程人員
B1 · 2019/03/03
#3225499
A、皆受憲法的訴訟權保障。B、不需稅務專...
(共 6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相關試題
72 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甲原來任職於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擔任法官,於離職後從事律師工作,因為考慮上述規定,甲並未在高雄地方法院登錄。在高雄市所成立之事務所亦由受僱律師掛名,但商談、接案則由甲親自為之。不過甲自己從未在委任狀上擔任受任人,而係由其受僱律師在法院執行職務。問甲之行為有無違反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之規定? (A)甲雖然自己未在法院執行職務,但其與當事人商談、諮詢、接案,並由其所聘僱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違反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之規定 (B)既然甲未在法庭擔任訴訟代理人,甲之行為未違反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之規定 (C)甲是在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擔任法官職務,只須迴避刑事案件,民事事件不受限制 (D)甲既然未在高雄地方法院登錄,自然不構成在高雄地區執行律師職務,並不違反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之規定
#690606
73 下列何種行為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 (A)甲為無律師資格之人,提供當事人訴訟前訴狀撰寫之服務,並未收取費用者 (B)律師乙除於臺北地方法院辦理登錄執行律師職務外,並於多處縣市政府之訴願委員會,擔任兼任訴願委員之工作 (C)律師丙以其律師事務所之名義,致函各工商團體,並表示「本事務所設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中心,以嘉惠各界,請受文單位將該函張貼佈告,藉此機會為所屬會員知悉。」 (D)律師丁與當事人在家事事件的委任契約中約定「預收酬金新臺幣 20 萬元,當訴訟終結勝訴時,再收取後酬 20 萬元。」
#690607
74 有關律師酬金之收取,依照律師法規定及過去之律師懲戒案例,下列情形何者並未違反律師倫理? (A)律師於裁判離婚之訴,與委任人約定「勝訴始須給付後酬 2 萬元」 (B)律師於傷害罪之案件,與委任人(被告)約定「判決無罪始須給付後酬 2 萬元」 (C)律師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民事事件,與委任人約定「勝訴後由受任律師取得該土地之十分之四」 (D)律師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事件,與委任人約定「若勝訴則給付受任律師後酬 2 萬元」
#690608
75 甲律師承辦 A 的債務糾紛案件,法院傳訊證人 B,甲律師和 B 在開庭前短暫交談後,發覺 B 的證詞會對 A 不利,甲律師應如何處理? (A)將和證人的交談內容報告 A,並和 A 擬訂新的訴訟策略,以避免不利的情形出現 (B)要求 B 不要出庭以免證詞不利於 A (C)動之以情,並稱 B 的證詞若不利 A,將會影響 A 與 B 的感情,以免 B 做出不利的證詞 (D)可以和 B 討論模擬對答的技術,並要求 B 不要有任何對 A 不利的證詞與敘述
#690609
1. 國家制定法律規定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之義務,請問此一立法主要是實現受僱者基本權利之何種 作用? (A)防禦功能 (B)給付請求功能 (C)保護義務功能 (D)程序保障功能
#690610
2 有關地方民意代表之學歷要求,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者對此有適當裁量空間 (B)任何立法者所立法規範之學經歷要求,皆是增加憲法所無之限制,侵害人民參政權,應屬違憲 (C)立法者考慮設置學經歷門檻,應衡量國家教育普及之程度 (D)提高學歷要求未必能改善地方議員之問政水準
#690611
3 某甲經歷最高行政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其認為該裁判中據以裁判的行政機關「解釋令函」是違憲的,想要聲請大法官解釋。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不受「解釋令函」的拘束,所以不致產生裁判上適用「解釋令函」的情況 (B)行政機關的「解釋令函」只是供機關內部參考,並不屬於人民可以聲請釋憲的對象 (C)「解釋令函」依現今釋憲實務見解,屬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命令」,只要為確定終局裁判所援用,可以作為人民聲請釋憲的客體 (D)如果法院裁判上所適用的「解釋令函」是違憲的,只能提起再審,無法聲請大法官解釋
#690612
4 請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有關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舊)第 3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解釋。有關工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工作權包括人民有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 (B)依司法院解釋意旨,系爭規定因未能保障視障者之工作權而違憲 (C)系爭規定對於非視障者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 (D)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之保障
#690613
5 承上題,依據工作權之觀點,下列何者錯誤? (A)知識、學位、體能等係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 (B)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例如行業獨占制度 (C)立法者欲對主觀條件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 (D)選擇職業客觀條件之設定,則應以保護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690614
6 我國菸害防制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菸商因此須在菸盒加註相關標示,請問: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上開規定直接限制菸商何種基本權? (A)出版自由 (B)言論自由 (C)營業自由 (D)財產權
#690615
相關試卷
無年度 - 99 新制法官及律師模擬試題:法律倫理#46832
-999 年 · #46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