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有關消費金融產品之債權收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給付委外廠商之佣金,應由專人確實覆核
(B)假扣押、假處分保證金於規定年限過後,法院會自動退回
(C)委外催收可直接與受託機構簽訂契約,無庸訂定作業辦法
(D)委外催收公司並非本行之內部單位,故不應過問其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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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8), B(86), C(53), D(28), E(0) #1753292
統計: A(988), B(86), C(53), D(28), E(0) #1753292
詳解 (共 1 筆)
#7490779
法院絕對不會自動退回假扣押或假處分的保證金(擔保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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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由提存人「主動聲請」:法院提存所採取「不告不理」原則,債權人(供擔保人)必須在符合法定條件後,主動備齊文件向法院聲請裁定返還並至提存所辦理取回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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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領會「沒入國庫」:依據《提存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擔保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於供擔保原因消滅之翌日起 10 年內提出聲請;若超過 10 年未主動聲請取回,該筆保證金將依法收歸國庫,法院不會主動退還給當事人。
取回擔保金的常見法定要件(符合其一並完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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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債務人同意:取得受擔保利益人(債務人)出具的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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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本案訴訟獲得全勝判決確定,或根本未聲請查封執行並取得未執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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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行使權利未果: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強制執行(訴訟終結)後,依法定期間(20日以上)催告債務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債務人逾期未行使,向法院聲請裁定返還確定。
常見的擔保提存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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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程序聲請人(債權人):例如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以凍結債務人財產,需提存擔保金(通常為請求金額的 1/3 或更高),以防日後本案敗訴時賠償對方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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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人(債務人):例如債務人為免除假扣押或撤銷查封,依裁定提供全額擔保金(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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