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關於律師酬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應無違反律師倫理相關規範?
(A)律師受當事人委託,協助其投標承攬政府公共工程案,得就工作進度及性質,約定一定金額上限
之分收酬金標準
(B)律師就返還土地爭議案件,得約定勝訴確定以主文所載返還土地面積的三分之一為酬勞
(C)律師受當事人委託處理改定子女親權行使的案件,得約定若勝訴,始需給付律師費
(D)律師就業務過失致死二審上訴案件,得約定如二審判決獲緩刑,另再給付律師費 1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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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3), B(105), C(118), D(38), E(0) #1849645
統計: A(483), B(105), C(118), D(38), E(0) #1849645
詳解 (共 4 筆)
#3490402
(A)律師受當事人委託,協助其投標承攬政府公共工程案,得就工作進度及性質,約定一定金額上限 之分收酬金標準(參律師倫理規範35)
(B)律師就返還土地爭議案件,得約定勝訴確定以主文所載返還土地面積的三分之一為酬勞:不得受讓標的物(參律律師倫理規範36)
(C)律師受當事人委託處理改定子女親權行使的案件,得約定若勝訴,始需給付律師費:屬家事事件不得約定後酬(參律師倫理規範35)
(D)律師就業務過失致死二審上訴案件,得約定如二審判決獲緩刑,另再給付律師費 10 萬元:屬刑事事件不得約定後酬(參律師倫理規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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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5144
律師倫理規範§39第二項
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但下列家事事件於不違反家事事件應統合處理原則且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者,不在此限:
一、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之丙類財產權事件→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款之丙類財產權事件→繼承所生請求
律師倫理規範§40
律師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但依法就受任之報酬及費用行使留置權,或依本規範收取後酬者,不在此限。
律師不得就尚未終結之訴訟案件直接或間接受讓系爭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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