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甲請求乙給付工程款新臺幣 500 萬元,經第二審法院廢棄第一審法院所為准許甲全部請求之判決,並 駁回甲之訴。甲就第二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審法院認為甲之上訴理由「乙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已逾上訴期間」為有理由,因原判決違背法令且影響判決之結果,第三審法院應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
(B)第三審法院認為甲之上訴理由「證人丙證述親聞乙自承積欠本件工程款,原審就丙之證詞未予論斷」為有理由,因原判決不備理由而屬當然違背法令,雖不影響判決之結果,第三審法院仍應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
(C)第三審法院認為甲之上訴理由「於第二審程序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為有理由,如不影響判決之結果,第三審法院不得廢棄原判決
(D)第三審法院認為甲之上訴理由「原判決未說明其主張時效中斷不可採之理由」為有理由,第三審法院如斟酌原判決確定之事實,認甲仍不得請求本件工程款時,仍得駁回甲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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