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不動產經過三次拍賣未拍定,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時,其後續程序為何?
(A)發還債務人
(B)進入強制管理程序
(C)進入特別拍賣程序
(D)視為撤回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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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202), C(2811), D(527), E(0) #3079491

詳解 (共 3 筆)

#5763298
第三次拍賣流標後,法院應於第三次拍賣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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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3716
不動產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債權人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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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2808
強制執行法第 95 條
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債權人復願為承受者,亦同。
前項三個月期限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停止前項拍賣,而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本條第一項承買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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