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但是被告之所在不明者,此時應如何處理?
(A)不得提起公訴
(B)得不提起公訴
(C)應提起公訴
(D)應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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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404), C(3627), D(227), E(0) #377866
統計: A(151), B(404), C(3627), D(227), E(0) #377866
詳解 (共 2 筆)
#7460808
根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規定:
- 第 1 項:「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 第 2 項:「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這項規定體現了刑事訴訟法上的「起訴法定主義」。當檢察官偵查後,發現卷內的事證明確,且在客觀上已經達到足夠的犯罪嫌疑門檻時,不論被告在偵查中是否到場,或者起訴時被告是否逃匿、失蹤(所在不明),檢察官都必須依法提起公訴,不能因此做出不起訴處分或暫緩起訴。案件移送到法院後,再由法院依程序進行公示送達、發布通緝或缺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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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分析
- ❌ (A) 不得提起公訴:與法條文字「亦應提起公訴」相違背。
- ❌ (B) 得不提起公訴:檢察官在此情況下沒有自由裁量權,必須強制起訴,因此並非「得不提起起訴」。
- (C) 應提起公訴: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 2 項之明文規定。
- ❌ (D) 應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所在不明並非法定的不起訴事由(如死刑、時效消滅、特赦等,詳見刑訴法第 252 條),因此不可做成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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