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保險業經由投資特定目的之不動產投資事業,並以貸款方式提供該事業所需資金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者,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所得之貸款,應多少比率運用於投資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A)百分之九十(B)百分之八十(C)百分之七十(D)全額。(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