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5.受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下列何者符合其所謂「赦免」之要件?
(A)大赦
(B)免除其刑
(C)緩刑
(D)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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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5), B(721), C(121), D(300), E(0) #268473

詳解 (共 6 筆)

#3073610

大法官解釋§133

本院院解字第三五三四號解釋所稱「免除其刑」係指因赦免權作用之減刑而免除其刑者而言,不包括其他之免除其刑在內。

理由書

刑法第四十七條明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所謂赦免,經本院院解字第三五三四號解釋係指特赦免除其刑者而言,不包括大赦在內。其所稱免除其刑,係指基於赦免權作用之減刑而免除其刑而言。其他如刑法第二十三條但書、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六條但書、第二十七條等所規定之免除其刑,既非基於赦免權之作用而係應依刑事訴訟法諭知免刑之判決,並無徒刑之執行,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無關,自不包括在內。本院上開解釋應予補充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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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9413

特赦:以行政權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服刑。
大赦:罪刑均消滅,視為從未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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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1536
大赦並不會留下案底喔  特赦才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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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4961
為何答案是選項B呢?照樓上大大的解釋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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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1990

靠背我連題目都看不懂,赦免的要件?_?_?_?

應該是說赦免會獲得的效果吧……為什麼都要拐彎抹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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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8949
合理懷疑出題者中文表達能力比我還差,不會直接表達一定要轉個彎=~=(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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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焦點在於區分「什麼樣的法律處分,會產生『刑罰執行完畢或免除』的實質效果」;刑法第47條累犯的前題要件,必須是前罪已經「執行完畢」或「受免除」,而法條文字中所稱的「受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在公法與赦免法體系上,唯有總統發布的特赦,或是法官依法宣告的「免除其刑」(選項B),在法律效果上等同於「雖然有罪,但國家免除妳剩餘刑罰的執行」,此時未執行完的殘刑視為執行完畢,才會在5年內再犯罪時觸發累犯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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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大赦 ➡️ ❌ 錯誤(犯罪化為烏有,不算法律上的赦免要件)
    • 法理導正:依憲法與赦免法,「大赦」的效果是「罪刑宣告全歸無效」。也就是說,國家直接把這個犯罪從歷史上抹去,甲在法律上直接變成「從來沒犯過罪的純潔白紙」。既然前罪連存在都不存在了,五年內再犯,絕對不成立累犯
  • (C) 緩刑 ➡️ ❌ 錯誤(時空錯置與效果互斥)
    • 法理導正:刑法第76條明文,緩刑期滿未被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它的效果跟大赦很像,前罪的前科宣告直接消失。既然前罪宣告失效,5年內再犯也不可能成立累犯
  • (D) 假釋 ➡️ ❌ 錯誤(還在執行中,尚未完畢)
    • 法理導正:假釋犯只是「提早離開監獄、在外面監控下繼續服刑」,他的刑罰還在執行中,根本還沒有「完畢」或「受免除」。如果在假釋期間內再犯,那叫「撤銷假釋」,絕對不是累犯(必須是假釋期滿平安度過、前罪正式『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才是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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