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有關信託業務經營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特定金錢信託之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
(B)保管銀行業務係屬信託業附屬業務
(C)依現行規定,信託業應提存至少新臺幣五千萬元之賠償準備金
(D)有價證券信託係採形式讓渡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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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 B(145), C(80), D(1282), E(0) #3238456
統計: A(223), B(145), C(80), D(1282), E(0) #3238456
詳解 (共 4 筆)
#6594067
(A) 特定金錢信託之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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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金錢信託」是指委託人指定明確用途或運用方式的信託,例如:只買某檔基金、存銀行定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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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只是依指示操作,不能自行決定如何運用,所以這句是對的。
? 相對的,「不特定金錢信託」才是受託人具有投資決策權的信託(如投資型理財信託)。
(B) 保管銀行業務係屬信託業附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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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信託業法》第3條第2項規定,保管銀行業務(如基金保管、資產保管等)是信託業可經營的附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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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銀行的信託部都有同時承作保管業務。
(C) 依現行規定,信託業應提存至少新臺幣五千萬元之賠償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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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信託業經營信託業務準則》第20條規定,信託業應提存「營業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一,但最低不得低於5,000萬元」為賠償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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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準備金是用來賠償因業務過失導致信託關係人損害的責任。
(D) 有價證券信託係採形式讓渡課稅原則
依據《所得稅法》與國稅局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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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委託人將有價證券交付信託時,只要他仍是信託利益的受益人(即自益信託),即使形式上財產移轉到信託帳戶名下,實質上沒有改變所有權人,仍視為委託人持有,不立即課稅。
?「形式讓渡課稅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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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讓渡課稅」的意思是:只要形式上資產權利有移轉,就算沒有實質處分,也要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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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信託法稅制中,對有價證券信託採用的是「實質課稅原則」而不是形式讓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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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信託並非採「形式讓渡課稅原則」,而是採「實質課稅原則」(或稱實質受益人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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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在法律形式上雖然將財產權移轉(讓渡)給受託人,但稅法上並不會在「形式移轉時」就課徵所得稅,而是要看實質上誰獲得了信託利益。若屬於自益信託,移轉時不課稅,等實際產生收益時才課徵受益人所得稅;若屬他益信託,則在信託成立時課徵贈與稅。因此 (D) 的敘述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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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形式讓渡是指「只有名義上轉移,但沒有實質買賣交易」的財產過戶。在信託的運作流程中,以下兩種情況就屬於形式讓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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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託成立時:委託人 ➡️ 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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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你把手上的台積電股票信託給銀行管理,股票名義上必須過戶到銀行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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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這只是為了建立信託關係而做的「形式過戶」,你沒有把股票賣給銀行,銀行也沒有付你錢,所以不需要課徵證券交易稅。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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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信託終了時:受託人 ➡️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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