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符合重大性門檻,下列何者不需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A)買賣國外公債
(B)買賣未上市未上櫃之有價證券
(C)申購國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股票型基金
(D)買賣附買回條件債券
(A)買賣國外公債
(B)買賣未上市未上櫃之有價證券
(C)申購國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股票型基金
(D)買賣附買回條件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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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46), C(33), D(267), E(0) #3827473
統計: A(15), B(46), C(33), D(267), E(0) #3827473
詳解 (共 1 筆)
#7443254
根據法規,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達到重大性門檻(例如交易金額達公司淨值 20% 或新臺幣 3 億元以上)時,原則上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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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考慮到部分金融操作具有高度流動性、短期週轉性質或屬於政府發行之低風險標的,法規在第 31 條第 1 項特別明文列出了「豁免條款(免申報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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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選項 (D) 是正確答案(不需於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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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免申報項目:條文明文規定,買賣「附買回條件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開放式基金」,不論金額多大,皆免辦理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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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附買回條件債券(RP)本質上屬於短期資金調度工具(通常在數天到數月內就會贖回),其性質類似以債券為擔保的短期借貸,風險極低且流動頻繁,若每筆都要在 2 日內申報,會嚴重妨礙企業的日常資金調度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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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說明(皆須在 2 日內公告申報):
(A) 買賣國外公債:法規僅豁免「國內」政府公債免申報。買賣「國外」公債若達重大性門檻,仍必須依規定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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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買賣未上市未上櫃之有價證券:由於缺乏公開市場市價參考,資訊不透明度高,一達門檻必須嚴格於 2 日內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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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申購國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股票型基金:法規僅豁免「國內」投信募集之開放式基金。若是申購「國外」發行之基金,仍須依法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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