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適用增建、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 準。但有下列何種情形者,適用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後之標準?
(A)其消防安全設備為自動撒水設備者
(B)增建或改建部分,樓地板面積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四分之一以上時,該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
(C)用途變更為甲類或乙類場所使用時,該變更後用途之消防安全設備
(D)用途變更前,未符合變更前規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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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57), C(131), D(203), E(0) #1143652
統計: A(28), B(57), C(131), D(203), E(0) #1143652
詳解 (共 3 筆)
#1406270
C應為用途變更為甲類場所使用時,該變更後用途之消防安全設備
故
故
D才對
參考各類場所設置標準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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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0666
依據台灣現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 條之規定,建築物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原則上不溯及既往(適用以前的舊標準)。但如果出現以下 4 種例外情形之一,就必須強制造福、適用「變更後的新標準」:
1. 特定報警與避難設備: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自動撒水設備不在此限,故選項 A 錯誤)。
2. 大面積增改建:增建或改建部分,自民國85年7月1日起,樓地板面積合計逾 1,000 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二分之一(1/2)以上 時(選項 B 寫四分之一,故錯誤)。
3. 變更為高風險場所:用途變更為 甲類場所 使用時,該變更後用途之消防安全設備(選項 C 寫甲類或乙類,故錯誤)。
4. 原本就不合格者:用途變更前,未符合變更前規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此即選項 D 的描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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