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關於桿型牙鈎臂(bar clasp)的適應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了美觀需求而須採用桿型牙鈎臂
(B)遠伸性基底病例
(C)用於牙齒支持之局部義齒支柱牙上或牙齒支持之變型區
(D)當支柱牙牙頸三分之一部位有 0.02 英吋倒凹時,且從牙齦方向進到倒凹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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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45), C(163), D(210), E(0) #883567

詳解 (共 1 筆)

#7448849

為什麼 (D) 是錯誤的?
倒凹深度規範:根據來源,鑄造桿型牙鈎臂(如 I-bar)的標準設計是進入 **0.01 英吋(0.25 mm)** 的倒凹區。
* **材料限制**:鑄造金屬的彈性有限,若進入深達 **0.02 英吋** 的倒凹,在取戴義齒時會因過度變形而產生應力集中,導致牙齒受力過大或牙鈎臂永久變形、斷裂 。通常 **0.02 英吋** 的倒凹是配合彈性較佳的**鍛製不鏽鋼線(Wrought wire)**環周牙鈎使用 。
* **禁忌症**:明確提到,「深頸部倒凹(Deep cervical undercut)」是使用桿型牙鈎的禁忌症**,因為這會導致牙鈎臂與組織間產生過大空隙或需要過度緩壓

### 2. 其他正確選項解析
* **(A) 正確**:桿型牙鈎由牙齦方向進入倒凹,不跨越支柱牙的牙面,因此比環周牙鈎更具**美觀優點** [6, 8-10]。
* **(B) 正確**:在**遠伸性基底(Distal extension base)**病例中,RPI 設計(含 I-bar)是首選,因為它在受力時會向近心且向下脫離倒凹,保護支柱牙免受扭力傷害 。
* **(C) 正確**:桿型牙鈎同樣可用於**牙齒支持式(Tooth-supported)**的 RPD 或變型區(Modification space),作為提供固位與安定的組件。

**總結原則:**
桿型牙鈎(Bar clasp)應抓 **0.01 英吋** 的小倒凹,且前庭需有足夠深度(> 5 mm)以便放置進入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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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413009
未解鎖
禁用在前庭太淺及倒凹過大,牙鈎與軟組織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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