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衛生上之危險。此規定意指商品製造人與服務提供人對於消費者都要負起
(A)過失責任 
(B)無過失責任 
(C)擬制無過失責任 
(D)具體輕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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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512), C(19), D(37), E(0) #1513581

詳解 (共 2 筆)

#6400392
消費者保護法
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
第 一 節 健康與安全保障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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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3936
  • 根據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若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此條文採行無過失責任(或稱嚴格責任)。這意味著只要商品或服務存在安全衛生上的危險,並導致消費者受有損害,不論企業經營者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都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 其他選項為何錯誤
  • (a) 過失責任:指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時才需要負責。民法一般侵權行為多採此原則,但消保法為了保護弱勢消費者,對企業經營者採取更嚴格的標準。
  • (c) 擬制無過失責任:法律上並沒有這種標準的責任型態。一般常見的相關概念為「推定過失責任」(如消保法第 9 條之商品輸入商責任,但可舉證免責)。第 7 條並非推定,而是不論有無過失皆須負責。
  • (d) 具體輕過失責任:這是指行為人未盡到「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的責任。消保法第 7 條的規範遠比此責任嚴格,不以過失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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