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並非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成立要件?
(A)行為人之行為須不法
(B)行為人須為成年人
(C)行為人須有責任能力
(D)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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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1584), C(83), D(122), E(0) #1027373
統計: A(75), B(1584), C(83), D(122), E(0) #1027373
詳解 (共 6 筆)
#1386327
| 第 184 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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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966
為什麼不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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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8135
? (a) 行為人之行為須不法
- 正確要件: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明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其行為在法律上必須具備違法性,且不具備阻卻違法事由(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 (b) 行為人須為成年人
- 並非成立要件:侵權行為的成立不以「成年」為限。即使是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若在行為時具備識別能力,仍會構成侵權行為。
? (c) 行為人須有責任能力
- 正確要件: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具備辨識自己行為在法律上效果的「識別能力」。依據民法第 187 條規定,若行為人完全沒有識別能力,則不單獨負侵權責任,因此有責任能力是行為人自己負侵權責任的基礎。
? (d) 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
- 正確要件: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明文規定「因故意或過失」。這屬於主觀歸責事由,行為人必須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過失,才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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