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司法院釋字第 604 號解釋認為,針對違規停車,執法人員得於舉發其違規後,使用民間拖吊車拖吊違規車輛, 並收取移置費之規定,係立法者衡量各種維護交通秩序之相關因素後,合理賦予行政機關裁量之事項,不 能因有此一規定而推論連續舉發並為處罰之規定,違反憲法上之何項原則?
(A)平等原則
(B)權力分立原則
(C)憲法保留原則
(D)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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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5), B(498), C(422), D(10111), E(0) #610770

詳解 (共 9 筆)

#902274
釋字第604號:立法者固得以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得以連續舉發及
隨同多次處罰之遏阻作用以達成行政管制之目的,但仍須符合憲法第二十
三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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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486
車拖走,目的已達成,不妨害交通順暢,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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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401
        執勤員警視情況依其合義務性之裁量,選擇執法之方法。是以,得視違規停車狀況,決定執行移置保管或連續舉發之優先順序(決定是只開發單、還是外加拖吊),係立法者衡量各種因素後,合理賦與行政機關裁量之事項,不能因有此規定而推論連續舉發並為處罰之規定(連續舉發若是一小時開20張罰單也是違反比例原則),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
      本題主要考後面那段紅字的意思。
憲字604的網頁: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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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49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關於汽車駕駛人不在違規停放之車內時,執法人員得於舉發其違規後,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違規停放之車輛,並收取移置費之規定,係立法者衡量各種維護交通秩序之相關因素後,合理賦予行政機關裁量之事項,不能因有此一規定而推論連續舉發並為處罰之規定,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

 
真想問典試委員,大法官反駁申請釋憲者的話,很重要嗎???申請者在每個大法官釋憲裡面,都會用不同不相關的理由申請,阿~人民是要知道怎樣不能申請喔~~~ 無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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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9084

立法者固得以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得以連續舉發及隨同多次處罰之遏阻作用以達成行政管制之目的,但仍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關於汽車駕駛人不在違規停n放之車內時,執法人員得於舉發其違規後,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違規停放n之車輛,並收取移置費之規定,係立法者衡量各種維護交通秩序之相關因素後,合理賦予行政機關裁量之事項,不能因有此一規定而推論連續舉發n並為處罰之規定,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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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3790
比例原則的三個子原則1適當性:方法有助於...
(共 7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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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2264
釋字第604號立法者固得以法律規定行政機...
(共 8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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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9956
白話版來龍去脈:

鐘某人停機車在紅線14小時,被連續開單兩次罰1200元,他很不服氣的問政府:
1. 我停一次車你開我兩次單,這是不是違反一事不二罰?
2. 你明明能把我拖走(道交處罰條例56),我被罰800元,為什麼是給我連續開單罰1200元,你們這樣是不是違反比例原則?

然後他就一路訴到大法官釋憲。

大法官們討論一番後跟鐘某人說明,都沒有違反:
1. 你停車造成的違規是持續性的不是一次性的,所以不算「一事」,而且按規則是每持續違規兩小時罰一次,也不算是什麼嚴刑峻法。
2. 本題題源,警察拖不拖車是警察的裁量權,機車違停情況警察判定未及需拖吊程度他可以不拖,從警察能拖車,就推定警察不應該連續開罰是錯誤的關系連結,這個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個人認為這題出的很爛,乍看之下沒頭沒腦,拖吊跟連續罰款看不出來關系脈絡,要怎麼看出來上訴人問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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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3595
  • (d) 比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 604 號解釋指出,立法者為了確保交通順暢、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規定執法人員在舉發違規停車後,得連續舉發並連續處罰(包括使用民間拖吊車拖吊並收取移置費)。此規定是立法者衡量交通秩序、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後所作的合理限制,並未違反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
其他選項為何錯誤
  • (a) 平等原則:平等原則要求「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本案焦點在於連續處罰的手段是否過當,而非針對不同群體做出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 (b) 權力分立原則:權力分立是指行政、立法、司法等機關職權的劃分與制衡。此規定屬於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執法的範疇,不涉及權力分立的侵害。
  • (c) 憲法保留原則:憲法保留是指特定重要事項(如基本人權的的核心限制)必須由憲法親自規定。本件交通違規處罰屬於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討論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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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107322
未解鎖
《司法院●釋字No.604》 (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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