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之若干比例,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應予增建、改建或 重建之建築用地為「空地」,土地法與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不同。請問實務上應按若干比例為評定「空 地」之標準?
(A)百分之五
(B)百分之十
(C)百分之十五
(D)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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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89), C(6), D(33), E(0) #3386156
統計: A(6), B(89), C(6), D(33), E(0) #3386156
詳解 (共 2 筆)
#7499040
解析與比較
土地法第87條規定: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
平均地權條例第3條規定: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者,視為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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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義及點名法律之不同,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及以平均地權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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