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現行民法代理制度之介紹,下列何者錯誤?
(A)未經本人事前同意之自己代理,對於本人而言,係無效之代理行為
(B)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效力之發生,須無本人之授予代理權為其要件
(C)間接代理人之代理行為不會對本人直接發生效力
(D)代理人為代理行為時,被相對人詐欺,本人得自行撤銷該代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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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8), B(281), C(677), D(365), E(0) #3025021
統計: A(1448), B(281), C(677), D(365), E(0) #3025021
詳解 (共 7 筆)
#5909924
(A) 錯誤
§106自己代理之效力,實務認為應採§170無權代理,效力未定。須經本人承認後才有效。
※參考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292號裁判
(C) 正確
間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義為本人與他人為法律行為,法律效果直接對間接代理人發生效力,再依本人與間接代理人的內部關係移轉給本人。
※參考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720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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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2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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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未經本人事前同意之自己代理,對於本人而言,係無效之代理行為(無權代理,效力未定)
(B) 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效力之發生,須無本人之授予代理權為其要件(有代理外觀)
(C) 間接代理人之代理行為不會對本人直接發生效力(間接代理人是以自己名義為本人利益行為,法律效果不直接歸屬於本人)
(D) 代理人為代理行為時,被相對人詐欺,本人得自行撤銷該代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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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4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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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依民法第 106 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未經本人事前同意(許諾)之自己代理行為,在法律效果上屬於「效力未定」(類推適用民法第 170 條無權代理之規定),而非當然「無效」。本人事後若予以承認,該代理行為仍得溯及既往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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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 表見代理(民法第 169 條)係指本人客觀上有權利外觀表象(如出示蓋有印章之空白契據),使第三人信賴其有授權。其成立之前提為「本人實際上並未授與代理權」(若已有真正授權,即屬有權代理,無需主張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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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間接代理係指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本人之計算而為法律行為(例如:委託行、顯名以外之仲介代理等)。因未以本人名義為意思表示,該法律行為之效果僅先歸屬於間接代理人自己,不會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後續須透過轉移行為方能將權利義務移轉予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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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依民法第 105 條規定,代理人為代理行為時是否被詐欺,應就代理人決之(認定事實);但法律行為的效果(包括撤銷權之歸屬)仍直接歸屬於本人,故本人得行使民法第 92 條之撤銷權撤銷該代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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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5401
A 應改成效力未定 ,需得本人承認始生效力
間接代理舉例:
小芳及小明定委任契約,小芳代替小明去跟賢哥購買物品,訂立買賣契約時,以小芳名義訂約
所以間接代理人之代理行為不會對本人直接發生效力( 是正確的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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