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出於盜領存款之目的,未得乙同意而取得乙之存摺、印章及提款密碼後,前往銀行依一般取款程序提 領 30 萬元後,再將存摺及印章放回乙家原處。有關甲之刑責,依最高法院最新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對於存摺之盜用,僅構成使用竊盜
(B)甲取款之行為,構成普通詐欺罪及使用偽造文書罪
(C)甲歸還存摺之行為,不構成侵占罪
(D)甲整個行為構成竊取乙存款之普通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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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174), C(136), D(221), E(0) #1491283

詳解 (共 5 筆)

#3228467
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三二號判決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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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8475
「取走存摺、印鑑」及「冒領存款」兩行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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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2009
甲說(成立詐欺罪)未經本人同意,持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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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9442

(A) 正確:甲雖然偷拿了乙的存摺、印章,但因為他一開始就打算用完後放回原處,主觀上對這兩樣物品「沒有不法所有意圖」(不打算據為己有)。這在法律上屬於不罰的「使用竊盜」,因此對於存摺與印章不成立竊盜罪。


(B) 正確:甲拿著不屬於自己的存摺與印章,臨櫃假冒乙的名義填寫取款憑條並蓋章,這屬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時,他讓銀行櫃檯人員誤以為他是獲得授權的取款人而交付 30 萬元,這使銀行人員陷於錯誤,構成「普通詐欺取財罪」。

(C) 正確:甲本來就沒有要將存摺、印章據為己有的意思,且最後也如期放回原處,其主觀上既無竊盜不法所有意圖,也無侵占故意,因此放回的行為不構成侵占罪。

(D) 錯誤:最高法院最新見解認為,甲是透過「欺騙銀行櫃檯人員」的方式讓銀行將錢交出來,這屬於詐欺罪的範疇,而非趁人不知情而移轉支配關係的「竊盜罪」。存款是存在銀行,並非由乙直接握在手上被偷走,所以不構成竊取乙存款的普通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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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1300

B詐欺罪不是說很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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