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策劃綁架 A 富商之 19 歲兒子 B,計劃勒索新臺幣 1,000 萬元,甲找乙負責跟蹤 B、丙負責開車強押 B 上車、丁負責藏匿
監管 B、戊負責打電話聯絡 A 並取款。A 於接獲歹徒勒贖電話後精神痛苦,惟歹徒於領取贖款後全數落網,並追回鉅款。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丙、丁、戊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B) B 就其身體自由被監禁數日一事,得向甲、乙、丙、丁、戊請求連帶賠償其慰撫金
(C) A 就 B 遭綁架致精神痛苦一事,得向甲、乙、丙、丁、戊請求連帶賠償其慰撫金
(D) A 雖無財產上之損害,但得向甲、乙、丙、丁、戊請求連帶給付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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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45), C(172), D(1152), E(0) #980154
統計: A(28), B(45), C(172), D(1152), E(0) #980154
詳解 (共 5 筆)
#4974957
所謂懲罰性賠償金,是一種以懲罰加害人主觀上惡性為出發點的賠償制度,而非以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來定賠償數額。 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充其量祗是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時的基準或參考而己,與一般損害賠償制度係以填補損害的情形不同。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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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0090
- ❌ (d) 錯誤原因:我國民法上的損害賠償以「填補損害」為原則,並沒有民事一般性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除非有特別法規定(例如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勞基法等特定範疇),否則普通刑事犯罪的被害人或家屬,無法直接依民法請求懲罰性賠償。因此 a 無法依此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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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正確原因
- ⭕ (a) 正確:甲、乙、丙、丁、戊五人各有分工(策劃、跟蹤、強押、監管、打電話取款),屬於合同意思之共同行為,依《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 ⭕ (b) 正確:b 的身體自由受到非法監禁數日,其人格權(自由權)遭受侵害。依《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即慰撫金)得請求賠償,且五名加害人依第 185 條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 (c) 正確:a 為 b 之父親。依《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之父母、配偶、子女,縱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b 遭綁架導致父親 a 精神極度痛苦,屬於情節重大之人格法益侵害,故 a 得請求連帶賠償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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