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當事人於買賣契約中約定給付 A 土地1筆或 B 房屋1棟或 C 遊艇1艘,而任選其中1項為給付,此
為下列何種之債?
(A)種類之債
(B)損害賠償之債
(C)任意之債
(D)選擇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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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 B(3), C(248), D(1761), E(0) #2436186
統計: A(179), B(3), C(248), D(1761), E(0) #2436186
詳解 (共 5 筆)
#4984195
裁判日期:
民國 78 年 08 月 31 日
要旨:
選擇之債,謂於數宗給付中,得選擇其一以為給付之債;任意之債,謂債務人或債權人得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之債。
選擇之債,在特定前,數宗給付處於同等地位以待選擇,非予特定,債務人不能為給付,債權人亦不能請求特定之給付。任意之債,其給付物為特定,代替給付僅居於補充
地位而已,故債務人有代替權時,債權人祇得請求原定之給付,債權人有代替權時,債務人應為原定之給付。
選擇權之行使,以意思表示為之,即生效力。代替權之行使,則為要物行為,代替之意思雖已表示,若未同時
提出代替物,其債之標的仍為原定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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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2316
- 選擇之債的定義:數個不同的給付中,僅選擇其中一個作為履行對象的債權。
- 本題情境:契約中約定「土地、房屋、遊艇」三個不同的標的,當事人只需「任選其中1項」進行給付,完全符合民法上有關選擇之債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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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 (a) 種類之債:給付標的僅以「種類、數量」來限定(例如:購買10箱某品牌的蘋果)。本題的土地、房屋、遊艇是三個完全不同類型的標的。
- ❌ (b) 損害賠償之債:因為特定違約、侵權或法律規定,為了填補他方損害而產生的債(例如:車禍賠償)。本題是一般的買賣契約約定,非損害賠償。
- ❌ (c) 任意之債:債的標的只有「一個」(主給付),但法律或契約允許債務人用「另一個給付」來代替履行。本題一開始就併列三個標的供選擇,地位平等,因此屬於選擇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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