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設置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應每6個月監測二氧化碳濃度1次以上,雇主實施前述作業環境監測時,應僱用下列何種人員辦理?
(A)乙級化學性因子以上之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B)乙級物理性因子以上之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C)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D)職業衛生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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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4), B(718), C(495), D(84), E(0) #3235990
統計: A(2614), B(718), C(495), D(84), E(0) #3235990
詳解 (共 2 筆)
#6185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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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7 條
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作業場所,雇主應依下列規定,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但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之作業場所,不在此限:
一、設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二氧化碳濃度一次以上。
二、下列坑內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粉塵、二氧化碳之濃度一次以上:
(一)礦場地下礦物之試掘、採掘場所。
(二)隧道掘削之建設工程之場所。
(三)前二目已完工可通行之地下通道。
三、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八十五分貝以上之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噪音一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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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應設置或委託監測機構辦理。但監測項目屬物理性因子或得以直讀式儀器有效監測之下列化學性因子者,得僱用乙級以上之監測人員或委由執業之工礦衛生技師辦理:
一、二氧化碳。
二、二硫化碳。
三、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四、次乙亞胺。
五、二異氰酸甲苯。
六、硫化氫。
七、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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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0789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中有關「監測因子分類」與「執行人員資格」的規定: [1]
- 因子屬性判定:二氧化碳(\(CO_{2}\))在法規定義上屬於「化學性因子」。(物理性因子通常是指高溫、噪音、振動、輻射等)。
- 法規人員資格限制:依據該辦法規定,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應設置或委託監測機構辦理。但監測項目屬於二氧化碳者,得僱用乙級化學性因子以上之監測人員(或委由執業之工礦/職業衛生技師)辦理。
乙級只能做相對簡單、定型的常見因子(如二氧化碳、一般粉塵);甲級則具備全通資格,可以處理高毒性、高複雜度的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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