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已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車輛經查獲違規使用道路者,除依法處罰外,應如何補徵汽車燃料使用費?
(A)填發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送達使用人
(B)應以自用車費額補繳自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C)補繳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其請求權時效自繳納通知書送達日起算
(D)應補繳汽車燃料使用費期間以1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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