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冒名申請護照者,處:  
(A)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B)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C)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D)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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