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1.甲在侵占自己所保管之乙公司物品後,為防止侵占行為被人發現,乃竄改公司之帳冊紀錄。試問:依據現行刑法規定及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A)成立侵占罪與偽造私文書罪,依數罪併罰處斷
(B)偽造私文書行為屬於不罰後行為,被侵占罪所吸收,僅論以侵占罪
(C)侵占行為屬於不罰前行為,被偽造私文書行為所吸收,僅論以偽造私文書罪
(D)成立侵占罪與偽造私文書罪之連續犯,依數罪併罰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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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4), B(70), C(32), D(68), E(0) #268599
統計: A(474), B(70), C(32), D(68), E(0) #268599
詳解 (共 1 筆)
#7451225
(a) 成立侵占罪與偽造私文書罪,依數罪併罰處斷:
甲將自己保管的乙公司物品據為己有,首先成立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的業務侵占罪(或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視其身分而定)。其後,甲為了掩飾罪行而竄改公司帳冊,此行為侵害了新的法律進路(社會信用與文書的正確性),成立刑法第 210 條、第 216 條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因為這兩個行為的犯罪故意各別、侵害法益不同,且行為互殊,在現行刑法廢除牽連犯後,實務見解認為應予數罪併罰。
甲將自己保管的乙公司物品據為己有,首先成立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的業務侵占罪(或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視其身分而定)。其後,甲為了掩飾罪行而竄改公司帳冊,此行為侵害了新的法律進路(社會信用與文書的正確性),成立刑法第 210 條、第 216 條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因為這兩個行為的犯罪故意各別、侵害法益不同,且行為互殊,在現行刑法廢除牽連犯後,實務見解認為應予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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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偽造私文書行為屬於不罰後行為,被侵占罪所吸收,僅論以侵占罪:
「不罰後行為」(共罰事後行為)是指後續行為沒有侵害新的法益。但竄改帳冊(偽造私文書)侵害了社會信用與公司對文書管理權的「社會法益」,並非侵占「財產法益」所能吸收,因此不能論以不罰後行為。 - (c) 侵占行為屬於不罰前行為,被偽造私文書行為所吸收,僅論以偽造私文書罪:
侵占行為本身已獨立完整地侵害了財產法益,並非偽造文書的準備或前置階段,兩者沒有吸收關係。 - (d) 成立侵占罪與偽造私文書罪之連續犯,依數罪併罰處斷:
現行刑法早已廢除連續犯規定。況且連續犯是指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甲所犯的是侵占與偽造文書,罪名不同,即便在舊法時期也只可能討論牽連犯,而非連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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