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不予核定之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5 項:「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 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無繼續適用之餘地
(B)地方自治團體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有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 方自治權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C)地方自治團體就此種類型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並無聲請期間之規定
(D)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其他法律所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仍須符合憲法訴訟法所定之各該訴訟類型及其要件,憲法法庭始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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