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借款十萬元予乙,約定於半年後清償。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對於乙之期前清償,甲不得為反對之意思表示
(B)甲請求乙為期前清償時,乙不得拒絕
(C)乙之期前清償縱經甲受領,乙仍得以其期限利益受損,向甲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D)乙之期前清償如經甲受領,則乙不得再向甲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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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5), B(77), C(109), D(2429), E(0) #393708

詳解 (共 9 筆)

#800672
第315條(清償期) 清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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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013
A→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就可以提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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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5341

第180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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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1278
第 315 條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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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2501
  1. A => 乙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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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347
第 316 條        定有清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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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7062
(A)對於乙之期前清償,甲不得為反對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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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6801
(A) 對於乙之期前清償,甲得為反對之意思表示
(B) 甲請求乙為期前清償時,乙不得拒絕(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甲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
(C) 乙之期前清償縱經甲受領,乙仍得以其期限利益受損,向甲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債務人乙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D) 乙之期前清償如經甲受領,則乙不得再向甲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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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1514
本題核心考點為民法第 316 條(期限利益之歸屬)。法律規定,定有清償期者,若無相反之表示,期前清償之利益推定為債務人(乙)所有。也就是說,乙可以選擇提早還錢,但甲不能強迫乙提早還錢。
  • (A) 對於乙之期前清償,甲不得為反對之意思表示
    • 解析:依民法第 316 條但書,債務人提早清償若會損害債權人之利益(例如:如果是「有息借貸」,乙提早還錢會讓甲少賺利息),甲仍得向乙請求賠償其損害或表示反對。因此,甲非一律不得為反對之意思表示。
  • (B) 甲請求乙為期前清償時,乙不得拒絕
    • 解析:期限利益既然推定由債務人(乙)享有,代表在半年期限屆滿前,乙有權拒絕清償。甲在期前並沒有請求乙還款的權利。
  • (C) 乙之期前清償縱經甲受領,乙仍得以其期限利益受損,向甲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解析:這與民法第 180 條第 2 款之規定不符(詳見選項 D 說明)。乙一旦提早清償且甲受領,該債務即歸於消滅,不構成不當得利。
  • (D) 乙之期前清償如經甲受領,則乙不得再向甲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解析:依民法第 180 條第 2 款規定,「給付未屆清償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乙雖然在半年內沒有還款義務,但他提前清償後,屬於非債清償的例外,既然本來就欠甲錢,甲受領便具備法律上原因,因此乙絕不得再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甲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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