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授與乙代理權,並委任乙與丙商談甲買受丙所有房屋及辦理移轉所有權之事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件代理權的授與和委任契約二者均須書面
(B)若丙自始至終不知道乙為甲的代理人,且債權契約和物權契約當事人簽乙的名字,則本件法律 效果無法歸屬於甲
(C)若甲知道丙欺騙乙,把房屋的優點講得天花亂墜,但甲仍要乙代理他買下房屋,則甲事後不得主張受詐欺撤銷意思表示
(D)甲跟乙說好,最多出價 1 億元,1 億元的事情沒寫在書面,乙和丙講價的結果,被丙說服用行情價 1 億 1 千萬簽訂契約。該買賣契約在 1 億元價金的範圍內有效
統計: A(208), B(219), C(47), D(597), E(0) #3674600
詳解 (共 10 筆)
2.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2.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2.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買賣契約的法律效力**「不可以被切割成一部分有效、一部分無效」。乙的行為已經構成「越權代理」,在法律上屬於效力未定**,必須等本人甲事後承認才算數。
(B)若丙自始至終不知道乙為甲的代理人,
(D)民§544: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以下為您逐一簡要說明各選項的法條依據與白話解釋:
各選項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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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件代理權的授與和委任契約二者均須書面(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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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民法》第 531 條:「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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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題涉及不動產(房屋)買賣與所有權移轉,依法物權變動等需要以書面(文字)為之。因此,不論是甲委託乙的「委任契約」,還是甲授權給乙的「代理權授與」,法律都強制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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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若丙自始至終不知道乙為甲的代理人,且債權契約和物權契約當事人簽乙的名字,則本件法律效果無法歸屬於甲(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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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民法》第 103 條(顯名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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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我國代理制度採「顯名主義」(現名主義),代理人必須向相對人(丙)表明自己是代表本人(甲)來訂約(也就是要「顯名」)。如果丙自始至終不知道乙是代理人,且乙是以自己的名義(簽乙的名字)與丙締約,這在法律上屬於「間接代理」(或稱隱名代理/代他人出名),其法律效果是歸屬於乙自己,無法直接歸屬於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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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若甲知道丙欺騙乙,把房屋的優點講得天花亂墜,但甲仍要乙代理他買下房屋,則甲事後不得主張受詐欺撤銷意思表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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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民法》第 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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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詐欺撤銷意思表示的前提是「因被詐欺而陷於錯誤,並進而為意思表示」。既然甲在授權或決定買房時,心裡已經知道丙是在誇大、欺騙乙(甲沒有陷於錯誤),他仍然執意要買,就代表不受該詐欺影響,因此事後不得再以受詐欺為由撤銷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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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跟乙說好,最多出價 1 億元,1 億元的事情沒寫在書面,乙和丙講價的結果,被丙說服用行情價 1 億 1 千萬簽訂契約。該買賣契約在 1 億元價金的範圍內有效(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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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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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與效力未定:甲給乙的內部授權限制是 1 億元,但乙卻以代理人身分跟丙談了 1 億 1 千萬。這多出來的 1 千萬元已經超越了代理權範圍,屬於「無權代理」(民法第 1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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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自動切割:在民法上,契約的價金和數量是一個整體,法律不可能自動幫雙方切割成「1 億元以內有效、超過的 1 千萬無效」。這份契約對於超過授權的部分是「效力未定」(必須看甲事後願不願意承認這 1 億 1 千萬),而不是直接在 1 億元範圍內有效。因此選項 (D) 的敘述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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