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當事人書狀及其閱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當事人閱覽他造書狀發現不合程式者,應以言詞向書記官聲明要求對方更正之。他造當事人逾期未更正者,視為未提出該書狀
(B)當事人之書狀不合程式者,法院應命其於 20 日不變期間內補正,否則視為未提出該書狀
(C)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之文件原本,僅他造訴訟代理人可聲請閱覽
(D)於言詞辯論外,關於訴訟所為之聲明,除依民事訴訟法應用書狀者外,得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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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9), B(623), C(140), D(1572), E(0) #2687134

詳解 (共 9 筆)

#4763757

關於當事人書狀及其閱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當事人閱覽他造書狀發現不合程式者,應以言詞向書記官聲明要求對方更正之。他造當事人逾期未更正者,視為未提出該書狀

(B)當事人之書狀不合程式者,法院應命其於 20 日不變期間內補正,否則視為未提出該書狀

(A)(B) 民事訴訟法第 121 條第一項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C)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之文件原本,僅他造訴訟代理人可聲請閱覽

(C)民事訴訟法第 120 條 第一項

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之附屬文件原本,他造得請求閱覽;所執原本未經提出者,法院因他造之聲請,應命其於五日內提出,並於提出後通知他造。

(D)於言詞辯論外,關於訴訟所為之聲明,除依民事訴訟法應用書狀者外,得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 122 條 第一項

於言詞辯論外,關於訴訟所為之聲明或陳述,除依本法應用書狀者外,得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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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條(他造對附屬文件原本之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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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0 條
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之附屬文件原本,他造得請求閱覽;所執原本未經提出者,法院因他造之聲請,應命其於五日內提出,並於提出後通知他造。
他造接到前項通知後,得於三日內閱覽原本,並製作繕本或影本。


第 121 條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因命補正欠缺,得將書狀發還;如當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場補正。
書狀之欠缺,經於期間內補正者,其補正之書狀,與最初提出同。

第 122 條
於言詞辯論外,關於訴訟所為之聲明或陳述,除依本法應用書狀者外,得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作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至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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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9576

選項 (B) 錯在「20 日不變期間」這幾個字。

  • 法理與法條: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21 條規定,書狀不合程式(例如漏簽名、沒寫地址等),審判長確實應該定期間命其補正。

  • 陷阱拆解: 法官命當事人補正的期間屬於「裁定期間」(由法官視情況決定給幾天,可能 3 天、5 天或 7 天),而不是法律死硬規定的「法定不變期間」(例如上訴的 20 天)。選項直接塞了一個「20 日不變期間」進去,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 (D) 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122 條的明文規定,這是一條基於「便民」與「訴訟經濟」的規定。

  • 法理邏輯: 為了方便當事人,如果在開庭(言詞辯論)之外的時間,當事人想要對訴訟做一些聲明或陳述(且法律沒有強制一定要寫正式書狀),可以直接跑到法院,在法院書記官面前用「嘴巴(言詞)」講。

  • 實務運作: 書記官聽完後,會幫你做成筆錄,這份筆錄就等同於你提出了書狀。所以 (D) 的敘述完全正確。

順便釐清 (A) 與 (C) 的錯誤點

  • (A) 錯在「發動主體」與「對象」:

    書狀有沒有符合規定,是法院要管的事。發現對方書狀有瑕疵,不能「自己跑去要求對方更正」,必須是由審判長(法院)來命其補正。

  • (C) 錯在「限制過嚴」: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當事人本身就可以向法院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並不是「只有」訴訟代理人(律師)才能看。當事人當然有權利看自己的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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