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總統機密特權的意涵與其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機密特權係不成文的總統權限,性質屬於行政首長的固有權能
(B)根據機密特權,總統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得拒絕提出證言及提交相關證物
(C)經總統合理釋明提出證言或提交證物將有害國家利益後,該管檢察官或法院應予尊重
(D)法院如認為總統拒絕提出之證言或證物與國家利益無關,而屬應提出者,應將案件移交高等法院特別合 議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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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2), B(355), C(130), D(800), E(0) #2456744

詳解 (共 9 筆)

#4286435
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 1.總統依憲法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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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選項

釋字627號 解釋理由書

  憲法並未明文規定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惟依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行政首長依其固有之權能,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屬行政首長行政特權之一部分,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足資參照,此即我國憲法上所承認行政首長之國家機密特權。


B選項

釋字627號 解釋文

  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


C選項

釋字627號 解釋文

總統如以書面合理釋明,相關證言之陳述或證物之提交,有妨害國家利益之虞者,檢察官及法院應予以尊重。


D選項

釋字627號 解釋文

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立法機關應就其得拒絕證言、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要件及相關程序,增訂適用於總統之特別規定。於該法律公布施行前,就涉及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範圍內國家機密事項之訊問、陳述,或該等證物之提出、交付,是否妨害國家之利益,由總統釋明之。其未能合理釋明者,該管檢察官或受訴法院應審酌具體個案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為處分或裁定。


刑事訴訟法

§134 第2項

  1. 政府機關、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如
    為其職務上應守秘密者,非經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不得扣押。
  2.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179

  1.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
    ,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
  2.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183 第2項 拒絕證言之許可或駁回,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之,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
法官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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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7218
Q9.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總統機密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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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4782

(有錯請指正)

法院如認為總統拒絕提出之證言或證物與國家利益無關,而屬應提出者,應將案件移交高等法院特別合 議庭審理

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之。

 

我的想法是:如果拒絕提出證言,不用另闢戰場吧,直接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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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3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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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6472
釋627立法機關應就總統得拒絕證言、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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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1596

釋字第627號


二、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
  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資訊,認為其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而應屬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此為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其他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如涉及此類資訊,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立法機關應就其得拒絕證言、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要件及相關程序,增訂適用於總統之特別規定。於該法律公布施行前,就涉及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範圍內國家機密事項之訊問、陳述,或該等證物之提出、交付,是否妨害國家之利益,由總統釋明之。其未能合理釋明者,該管檢察官或受訴法院應審酌具體個案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為處分或裁定。總統對檢察官或受訴法院駁回其上開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處分或裁定如有不服,得依本解釋意旨聲明異議或抗告,並由前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以資深庭長為審判長之法官五人組成之特別合議庭審理之。特別合議庭裁定前,原處分或裁定應停止執行。其餘異議或抗告程序,適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總統如以書面合理釋明,相關證言之陳述或證物之提交,有妨害國家利益之虞者,檢察官及法院應予以尊重。總統陳述相關證言或提交相關證物是否有妨害國家利益之虞,應僅由承辦檢察官或審判庭法官依保密程序為之。總統所陳述相關證言或提交相關證物,縱經保密程序進行,惟檢察官或法院若以之作為終結偵查之處分或裁判之基礎,仍有造成國家安全危險之合理顧慮者,應認為有妨害國家利益之虞。
  法院審理個案,涉及總統已提出之資訊者,是否應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相關規定進行其審理程序,應視總統是否已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核定相關資訊之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而定;如尚未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者,無從適用上開規定之相關程序審理。惟訴訟程序進行中,總統如將系爭資訊依法改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另行提出其他已核定之國家機密者,法院即應改依上開規定之相關程序續行其審理程序。其已進行之程序,並不因而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相關之程序規定。至於審理總統核定之國家機密資訊作為證言或證物,是否妨害國家之利益,應依前述原則辦理。又檢察官之偵查程序,亦應本此意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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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1893

請問D要怎樣改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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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7488

D是改成檢察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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