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地方制度法中針對原住民之參政與自治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
(B)直轄市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或改制前有山地鄉者,其議員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C)目前僅部分直轄市有山地原住民區
(D)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置區長一人,由直轄市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 人員,並以具山地原住民身分者為限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 B(39), C(67), D(233), E(0) #2456613

詳解 (共 2 筆)

#5015273
地方制度法 第 33 條 直轄市...
(共 117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7478872

這題答案是 (D)。關鍵在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區長,是由區民選舉產生,不是由直轄市市長任用」。

而且這題很適合和你前面問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題目一起整理。

9 題詳解

一、法規依據

主要依據《地方制度法》:

⚖️ 第83條之2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而且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原則上準用鄉(鎮、市)的規定。(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 第83條之4

《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4進一步規定,山地原住民區成立時,其:

「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

也就是法律明確把區長與區民代表都設計為選舉產生,而不是由直轄市長任命。(總統府)

此外,因為第83條之2規定山地原住民區自治準用鄉(鎮、市)的規定,而《地方制度法》第57條規定鄉(鎮、市)長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山地鄉鄉長並以山地原住民為限。(總統府)

二、逐項判斷

(A)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

正確

依《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

因此它和一般的直轄市「區」不同。

? 考試重點:

一般直轄市的「區」→ 不是地方自治團體

山地鄉改制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是地方自治團體

(B) 直轄市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或改制前有山地鄉者,其議員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正確

依《地方制度法》第33條:

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或改制前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所以這個選項完全符合條文。(台北法規網)

⭐ 記憶:

直轄市原住民議員:

  • 平地原住民 ≥ 2,000人 → 有平地原住民議員名額

  • 山地原住民 ≥ 2,000人 → 有山地原住民議員名額

  • 改制前有山地鄉 → 有山地原住民議員名額

(C) 目前僅部分直轄市有山地原住民區

正確

並不是所有直轄市都有「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制度上必須是:

直轄市的區由山地鄉改制而來

才屬於山地原住民區。

因此是「部分直轄市」具有此種自治區域,而不是所有直轄市都有。

(D)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置區長一人,由直轄市市長依法任用……並以具山地原住民身分者為限

錯誤 → 正確答案

錯在:

「由直轄市市長依法任用」

這是把一般直轄市「區長」的制度,和「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混在一起。

山地原住民區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其區長是地方自治首長,並非直轄市長任命的行政區長。

《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4明文規定山地原住民區的「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顯示區長是透過選舉產生。(總統府)

三、最重要的「一般區」vs「山地原住民區」

這是這類題目最容易考的地方:

比較 一般直轄市「區」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法律性質 非地方自治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
立法機關 ❌ 無區民代表會 區民代表會
行政機關 區公所 區公所
區長 市長依法任用 區民選舉
自治權 ❌ 無完整地方自治 有地方自治
法源 一般地方制度 《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以下

因此看到題目說: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由市長任用」

幾乎可以直接判斷為錯誤。

? 國考秒殺記憶

記住一句:

「一般區,市長任;山原區,人民選。」

也就是:

一般直轄市區長 → 市長任用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 → 區民選舉

這正是本題 D 的陷阱。

✅ 答案:D

另外要注意,現行《地方制度法》截至民國114年12月3日已有修正;第33條現行文字仍保留直轄市山地原住民議員保障,而第83條之2仍明定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台北法規網)

《地方制度法》現行法規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887735
未解鎖
地方制度法 第 33 條 直轄市議員、縣...
(共 73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