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地方制度法中針對原住民之參政與自治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
(B)直轄市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或改制前有山地鄉者,其議員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C)目前僅部分直轄市有山地原住民區
(D)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置區長一人,由直轄市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 人員,並以具山地原住民身分者為限
統計: A(27), B(39), C(67), D(233), E(0) #2456613
詳解 (共 2 筆)
這題答案是 (D)。關鍵在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區長,是由區民選舉產生,不是由直轄市市長任用」。
而且這題很適合和你前面問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題目一起整理。
9 題詳解
一、法規依據
主要依據《地方制度法》:
⚖️ 第83條之2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而且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原則上準用鄉(鎮、市)的規定。(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 第83條之4
《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4進一步規定,山地原住民區成立時,其:
「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
也就是法律明確把區長與區民代表都設計為選舉產生,而不是由直轄市長任命。(總統府)
此外,因為第83條之2規定山地原住民區自治準用鄉(鎮、市)的規定,而《地方制度法》第57條規定鄉(鎮、市)長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山地鄉鄉長並以山地原住民為限。(總統府)
二、逐項判斷
(A)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
✅ 正確
依《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
因此它和一般的直轄市「區」不同。
? 考試重點:
一般直轄市的「區」→ 不是地方自治團體
山地鄉改制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是地方自治團體
(B) 直轄市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或改制前有山地鄉者,其議員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 正確
依《地方制度法》第33條:
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或改制前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所以這個選項完全符合條文。(台北法規網)
⭐ 記憶:
直轄市原住民議員:
-
平地原住民 ≥ 2,000人 → 有平地原住民議員名額
-
山地原住民 ≥ 2,000人 → 有山地原住民議員名額
-
或改制前有山地鄉 → 有山地原住民議員名額
(C) 目前僅部分直轄市有山地原住民區
✅ 正確
並不是所有直轄市都有「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制度上必須是:
直轄市的區由山地鄉改制而來
才屬於山地原住民區。
因此是「部分直轄市」具有此種自治區域,而不是所有直轄市都有。
(D)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置區長一人,由直轄市市長依法任用……並以具山地原住民身分者為限
❌ 錯誤 → 正確答案
錯在:
「由直轄市市長依法任用」
這是把一般直轄市「區長」的制度,和「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混在一起。
山地原住民區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其區長是地方自治首長,並非直轄市長任命的行政區長。
《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4明文規定山地原住民區的「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顯示區長是透過選舉產生。(總統府)
三、最重要的「一般區」vs「山地原住民區」
這是這類題目最容易考的地方:
| 比較 | 一般直轄市「區」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
| 法律性質 | 非地方自治團體 | 地方自治團體 |
| 立法機關 | ❌ 無區民代表會 | 區民代表會 |
| 行政機關 | 區公所 | 區公所 |
| 區長 | 市長依法任用 | 區民選舉 |
| 自治權 | ❌ 無完整地方自治 | 有地方自治 |
| 法源 | 一般地方制度 | 《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以下 |
因此看到題目說: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由市長任用」
幾乎可以直接判斷為錯誤。
? 國考秒殺記憶
記住一句:
「一般區,市長任;山原區,人民選。」
也就是:
一般直轄市區長 → 市長任用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 → 區民選舉
這正是本題 D 的陷阱。
✅ 答案:D
另外要注意,現行《地方制度法》截至民國114年12月3日已有修正;第33條現行文字仍保留直轄市山地原住民議員保障,而第83條之2仍明定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台北法規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