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甲、乙為夫妻,育有一子丙。甲、乙並未就其夫妻財產有特別之約定。甲安排丙就讀某 A 幼兒園,每年學費新台幣五萬元。甲後因生意失敗,未能支付幼兒園學費。則 A 幼兒園應如何處理?
(A) A 幼兒園僅能向甲請求給付
(B)甲、乙應對積欠 A 幼兒園之學費負連帶責任
(C) A 幼兒園對甲、乙兩人並無任何請求權
(D) A 幼兒園僅得向丙主張給付積欠之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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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19), C(1), D(1), E(0) #3227096

詳解 (共 2 筆)

#6333737

在此情境中,甲、乙為夫妻,育有一子丙。甲安排丙就讀A幼兒園,每年學費新台幣五萬元。後因甲生意失敗,無法支付學費。根據台灣的法律規定,夫妻在未另有約定的情況下,對於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應共同負責。因此,A幼兒園可同時向甲、乙請求支付積欠的學費。

正確答案: (B) 甲、乙應對積欠A幼兒園之學費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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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是 (B) 甲、乙應對積欠 A 幼兒園之學費負連帶責任
法律核心解析
日常家務代理: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 1003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子女的幼兒園學費屬於家庭生活費用及日常家務的範疇。
連帶負責義務:依《民法》第 1003 條第 2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更重要的是,依《民法》第 1003-1 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結論:甲安排丙就讀幼兒園所產生的學費,屬於家庭生活費用,雖然是由甲出面安排,但乙依法必須與甲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A 幼兒園可以向甲、乙兩人或其中一人請求支付全部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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