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種分類標準,從未在我國釋憲實務中被審查?
(A)生理性別
(B)宗教信仰
(C)種族
(D)面貌五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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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8), C(18), D(1143), E(0) #3877821

詳解 (共 2 筆)

#7389562

Ai詳解: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面貌五官。在中華民國憲法實務(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中,關於平等權(憲法第 7 條)的審查標準如下:(A) 生理性別:已多次審查,如釋字第 365 號(父權優先條款違憲)、釋字第 485 號等。(B) 宗教信仰:在涉及宗教自由與平等權時曾被討論,例如與宗教活動相關的稅收或補助限制。(C) 種族:憲法第 7 條明文列舉,實務上在涉及原住民權利等議題時亦有相關論述。(D) 面貌五官:截至目前為止,大法官尚未針對「面貌五官」作為分類標準是否違憲進行過實務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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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8809
(d) 面貌五官:這是我國釋憲實務中從未出現過的法定分類審查標準。我國現行法令與歷史上的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中,並未有針對人民的「面貌五官」作為差別待遇或限制權利義務的實質審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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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為何不選?
其他三項分類標準皆屬於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所明文保障之平等權核心,且在過去的釋憲實務中皆曾被大法官實質審查並建立審查標準:
  • (a) 生理性別:釋憲實務上屢次審查。例如,釋字第 365 號審查民法親權行使父權優先條款、釋字第 728 號113年憲判字第1號審查祭祀公業派下員繼承權之性別差別待遇。
  • (b) 宗教信仰:釋憲實務曾進行審查。例如,釋字第 490 號針對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因宗教信仰拒絕服兵役(良心拒兵役)之爭議進行審查。
  • (c) 種族:釋憲實務曾進行審查,特別體現在原住民族身分認定與權利保障上。例如,111年憲判字第4號審查原住民身分法中有關子女從姓與原住民身分認定的分類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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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823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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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20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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