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導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等之行為,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_____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A)三(B)二(C)四(D)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