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我國郵政法關於郵件之投遞效力,係採何種立法例?
(A)認人主義
(B)認地主義
(C)認地主義為原則,認人主義為例外
(D)任意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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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87), C(800), D(0), E(0) #1640584

詳解 (共 4 筆)

#2477346
回樓上 郵政法第24條有寫說 投遞郵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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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7731
知道了 先認地址在認人  感謝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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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2981
為什麼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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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0793
  1. 認地主義為原則
    依據《郵件處理規則》第 47 條等相關規定,郵件原則上是按郵件封面上所書寫的「地址」進行投遞。只要外勤郵差將郵件送達該指定地址,並由該處有收受權的人(例如同居人、受雇人、大樓管理員)簽收,即發生投遞與送達的法律效力。這代表郵局不需挨家挨戶核對是否由「收件人本人」親自蓋章,只要「地方對了」就視為合法投遞。
  2. 認人主義為例外
    在特定特殊郵件或情況下,必須嚴格核對「收件人本人」的身分才允許投遞。例如:
    • 封面上註明「親收」字樣的特殊郵件。
    • 郵件因故無法按址投遞,改由收件人持招領通知單、身分證明文件(或前述的郵政認知證)前往郵局臨櫃領取時(《郵件處理規則》第 50 條)。
      此時,投遞效力便轉為以「特定身分的人」為準,即為例外採取的認人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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