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應置委員幾人以上?
(A)3
(B)5
(C)7
(D)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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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5), C(105), D(4), E(0) #3658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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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7211
題目解析 本題涉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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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3061
第 11 條
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上,除雇主為當然委員及第一款規定者外,由雇主視 該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指定下列人員組成: 一、勞工代表。 二、事業內各部門之主管、監督、指揮人員。 三、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四、勞工健康服務人員。 五、其他與安全衛生有關之專業人員。 委員任期為二年,並以雇主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 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為秘書,輔助其綜理會務。 第一項第一款之勞工代表,應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事業單位設有工 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 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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