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乙與友人丙共同詐欺甲,經甲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犯罪嫌疑不足, 為不起訴之處分。甲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第3天,僅以乙為被告聲請再議,案件經發回續 行偵查。試問:
(一)偵查結果,檢察官改認乙、丙共同成立詐欺取財罪時,可否將乙、丙一併提起公 訴?(10分)
詳解 (共 5 筆)
好鄉民
詳解 #4354474
1.239條的告訴不可分,限告訴乃論之罪...
(共 17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Jue
詳解 #4370410
(一) 檢察官不得將丙一併提起公訴
甲僅對乙提起再議,而再議並無不可分之概念,其效力不及於丙,對丙而言,並無告訴權人聲請再議,而本案亦非刑事訴訟法(下同)第256條第3項須依職權再議之範圍,因此對丙之不起訴處分確定,檢察官不得一併起訴丙。
YS Hsiao
詳解 #3668158
(一)檢察官不得將丙之部分一併提起公訴 ...
(共 33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繼續努力
詳解 #3577675
ㄘㄘㄘㄘㄘㄘㄘㄘㄘㄘㄘㄘㄘ
(共 1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德德
詳解 #2955751
(一)乙丙兩人共同詐欺甲,根據刑訴法第七...
(共 37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