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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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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A 組):憲法#103364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一、儘管我國憲法已歷經七次的增修,但輿論以及學界均不乏有論者針對憲法中政府 體制的設計提出再次修憲的主張。
(一)若你/妳獲邀參與憲政改革會議,會議中分別有委員提出三個不同的修憲條文: ①恢復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②總統得召開國務會議(國安會秘書長、行政院院 長以及各部會首長均列席);③將立法委員改為交錯任期。試分析上述三個修憲 方案在憲政體制上可能的意義為何?(20%)
相關申論題
(二)承上。考慮到大幅度修憲不易,若是上述三個條文中,只能主推一個,你/妳認 為哪一個條文為當前憲政改革的當務之急? 又或者你/妳會全數反對?(10%)
#436608
二、我國大法官審理案件時,會依案件性質之不同而採取不同的審查密度。請以大法 官近年解釋為基礎,闡述大法官所採用之各種審查密度,以及各種審查密度所常 涉及之案件類型。(30 %)
#436609
(一)解釋文中所稱「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之憲法根據何在?(20%)
#436610
(二)解釋理由書中所稱「本條例並應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始無違 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係運用何種基本權保障理論? (20%)
#436611
一、請詳述今年 2020 年 1 月 8 日刑訴增訂公布,有關「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內容 及其他相關措施,並評論之。(50 分)
#436612
二、甲於民國 82 年任職公務員時因涉犯重大貪污罪嫌而遭追緝,案發後甲遭通緝而輾 轉流亡海外多年、病逝海外,檢察官雖懷疑其妻乙名下之存款係甲之貪污所得,但 因依舊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犯罪所得「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得 沒收,故依法並無法聲請沒收乙名下疑似犯罪所得之財產。直到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刑法沒收新制生效,由於新刑法第 2 條第 2 項關於沒收係採「從新原則」 ,檢察 官乃據此依新刑法之相關規定聲請單獨沒收乙名下疑似甲貪污所得之財產,並經法 院裁定確定沒收乙名下疑似二十多年前甲涉犯貪污罪之犯罪所得。試以本案為例, 從沒收之法律性質的角度,來評論 105 年生效的新刑法關於沒收採「從新原則」是 否可能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問題?(50 分)
#436613
1. transference relationship
#436614
2. empathy
#436615
3. mindfulness
#436616
4. dichotomous thinking
#436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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