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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社會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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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2 司法官特種考試、專技高考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勞動社會法#105274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三、甲、乙為夫妻,甲自民國(下同)97年9月起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 甲、乙二人未生育。甲之外甥丙出生於100年,因生父生母入獄,自幼 即由甲、乙扶養,甲、乙於107年1月間收養丙為養子並完成收養登記。 不料甲於107年5月間即因車禍意外去世,留有乙、丙及甲之父丁三名 遺屬。其中乙40歲,每月工作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2,000元;丙7歲; 丁80歲,無工作,甲生前給予丁每月10,000元生活費。
(一)依照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乙、丙、丁是否享有遺屬年金請求權?司 法院釋字第549號解釋要求立法者應參酌有關國際勞工公約及社會 安全,如年金制度等,通盤檢討設計,則現行勞工保險條例有關遺屬 給付之規定,是否符合上開憲法解釋之意旨?(25分)
相關申論題
(二)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退保,於領 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 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 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 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 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 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請依司法院解釋之意旨,評析此項過渡 條款規定是否符合上開憲法解釋之意旨。(15分)
#446513
一、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家從事食品加工製造之非公開發行 公司,其所生產的多款泡麵及飲料深受廣大消費者所喜愛。B 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 B 公司)則是一家總公司位於高雄市,從事食品銷售與通路 之非公開發行公司。B 公司目前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000萬股,但從未發 行任何特別股,該公司設有7名董事及3名監察人。A 公司轉投資 B 公司, 並持有 B 公司48%的股權。甲為 A 公司的控制股東,並掛名 A 公司之榮 譽董事長,但並未在 A 公司或 B 公司擔任董事或經理人職務。此外,A 公司亦透過旗下另一家設立於英屬開曼群島的 C 從屬公司,持有 B 公司 股份計300萬股。A 公司依公司法之規定,推派乙、丙、丁3人為其代表 人,當選 B 公司三席董事。由於 B 公司打算增加在臺南市的營業據點, 所以自去年3月起便積極在臺南市尋找適合的土地,作為公司擴大營業據 點之用。甲在臺南市安南區擁有一塊土地,市值約新臺幣5,000萬元。去 年5月,甲將其位於臺南市安南區的該筆土地賣給 B 公司,則甲與 B 公 司為此一土地買賣時,是否應由 B 公司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一般而言, 監察人為複數時應如何代表公司?是否應先經董事會決議?(50分)
#446514
二、甲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以其所有之車輛(下稱甲車)向 A 保險公 司投保車體損失保險,保險契約約定被保險汽車在保險期間內因碰撞、 傾覆所致之毀損、滅失,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甲於投保後將甲車交予 友人乙開設之汽車租賃公司出租營利。105年12月間,乙將甲車出租予 丙,租賃期間內丙駕駛甲車與丁所駕駛之汽車發生碰撞,致甲車損失60 萬元,甲向 A 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A 保險公司以系爭保險契約條款 之不保事項有: 「下列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本公司不 負賠償責任:……(一)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 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毀損滅失。……」之約定為由,主 張不負保險責任。雙方和解未果,甲遂於106年3月提起訴訟請求 A 保險 公司給付保險金,甲以保險單所列不保事項應屬特約條款,且 A 保險公 司知有得解除原因而未於法定解約期間內解除契約為由,主張 A 保險公 司仍應負保險責任。試問:A 保險公司得否拒絕理賠?(25分)
#446515
三、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為生技醫藥大廠,致力研究發展抗癌症新藥。 然而新藥研發並不順利,且公司財務上有重大缺口。A 公司發布不實財 報,美化帳務並隱匿財務危機,致使公司股價依然上漲。甲因為看好生 技股,於閱讀 A 公司財報後,覺得 A 公司相當穩健而大筆買入 A 公司 股票。後來不實財報被揭露,A 公司股價因而大跌。其後國內發生金融 危機,A 公司股價隨市場走勢進一步下跌。甲決定認賠殺出。試問:甲 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數額其計算方法為何?所應考慮之因素有那些?如 果甲在得知不實財報消息時,未於第一時間賣出,A 公司得否主張甲與 有過失?並請詳述理由。(25分)
#446516
(一)何謂專利法之「早期公開制度」?
#446517
(二)在相關新穎性審查方面,依專利法規定,乙於108年5月15日的專利 申請案,得否作為甲於同年9月2日專利申請案核駁依據?
#446518
(三)單就新穎性而言,暫不考慮專利發明適格性及其他專利要件,本案 應由何者取得專利權?1
#446519
(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是否應核准「整體美容」商標註冊申請案,並說明理由。
#446520
(二) A 品牌在臺灣之代理商乙主張,甲之廣告行為未經乙同意,已侵害 A 品牌之商標權,要求甲立刻回收廣告文宣與橫幅布條,並不得再發送 該廣告文宣。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446521
三、甲為平面設計師,經營陶瓷餐具公司,5年前曾繪製1隻「七彩臺灣獼 猴」的圖樣,圖中的獼猴樣貌雖近似於真實世界的獼猴,但有紅橙黃 綠藍靛紫的毛色。甲認為獼猴活力旺盛,因此「七彩臺灣獼猴」的寓 意為「重獲新生」。甲將「七彩臺灣獼猴」圖印製於其公司販賣的陶瓷 餐具,5年來於國內賣出數千套,並獲得設計獎。乙亦為平面設計師, 經營陶瓷茶具公司,半年來販賣印有「六彩獼猴」的茶具組數百套。 紅黃綠藍靛紫六色的「六彩獼猴」圖樣,與「七彩臺灣獼猴」的圖樣 皆以仰視圖呈現,且獼猴的基本體態構圖、整體輪廓線條轉折方式、 勾繪猴毛的方法等布局構造,甚至上色方法,幾近相似。甲認為乙抄 襲其「七彩臺灣獼猴」,遂提起告訴。乙則否認其有抄襲的行為,認為 臺灣獼猴與世界上其他品種獼猴的樣貌差異不大,因此獼猴的樣貌係 一自然界的事實,「七彩臺灣獼猴」圖樣不過是甲將獼猴的樣貌描繪於 紙上,充其量僅為美術思想,並不符合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要件。 試問:乙的行為是否侵害甲的著作權?
#446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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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7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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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65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