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原告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主張:被告乙承租 甲所有之 A 屋(坐落桃園市),於半年前即已租期屆滿,乙拒不交還亦 不付租,而兩造間之租約約定,就租約所生之爭議合意由臺北地院管轄。 爰依所有權之作用及兩造間租約之約定,請求乙遷讓交還 A 屋。臺北地院 以裁定將該事件全部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試問:

⑴乙以兩造已合意由臺北地院管轄,應尊重該便利法院為由,對移送裁 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應如何裁判?(35 分)

詳解 (共 2 筆)

Heng
Heng
詳解 #3319006
2019/04/30
乙應歸還房子給甲,未繳的租金需完全繳清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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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v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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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3674847
2019/11/19
(一)抗告法院應駁回乙之抗告1.本題甲依...
(共 4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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