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由丙擔任保證人擔保,甲另外分 別積欠丁 500 萬元無擔保貨款債務,戊、庚各 100 萬元無擔保票據債務。 嗣後甲因不能清償,依據破產法向法院聲請和解。在和解程序中,乙、 丁、戊皆申報債權並出席債權人會議,庚未申報債權也未出席債權人會 議,最後在戊反對和解條件下,債權人會議可決和解方案,減免甲債務 百分之三十。請附理由論述︰

⑴依題示情況,債權人會議可決是否成立?(5分)

詳解 (共 2 筆)

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詳解 #6371986
2025/04/14
100 丙擔任保證人擔保 同意 出席
500 無擔保貨款債務
100 無擔保票據債務 反對
100 - 未申報債權也未出席
  • 債權人會議為和解之決議時,應有出席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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ㅤㅤ出席人數:3 ;同意人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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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4720869
2021/05/14
依破產法第27條:「債權人會議為和解之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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