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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65960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二、甲以其未成年兒子乙為被保險人向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壽險公司)投 保終身人壽保險附加醫療保險。終身人壽保險約定死亡給付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 元,如未死亡,則每滿五年得請求生存給付 10 萬元。就醫療保險部分,如因疾病或 意外事故而住院治療時,受益人得視情形選擇實支實付型醫療給付或日額型醫療費 用給付。試依下述兩種獨立情況,分別作答之:
⑴契約締結時,乙年僅 10 歲,要保書上之被保險人簽名欄位並非由乙親自簽名,而 係由甲簽寫乙之姓名於其上,乙未曾知悉該契約之存在。契約存續期間,乙於 14 歲時不幸因車禍事故而住院治療。但住院治療一年多後,仍回天乏術,不幸於 16 歲時死亡。試問:本件保險契約之效力如何?保險人是否應負保險責任?(20 分)
相關申論題
⑵甲於向 A 壽險公司締結前述契約後,另又向 B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壽 險公司)投保終身人壽保險附加醫療保險。締約時乙已年滿 17 歲,並由乙親自簽 名於要保書之被保險人欄位上。乙於 18 歲時,遭逢意外事故而受傷住院。住院期 間共十日,其醫療費用共支付 20 萬元。經查,甲與 A 壽險公司所訂立之醫療保險 給付額度為住院一日給付 1,000 元,因同一意外事故所生之醫療費用給付上限為 15 萬元;甲與 B 壽險公司所訂立之醫療給付額度為住院一日 1,500 元,因同一意 外事故所生之醫療費用給付上限為 15 萬元。乙持醫療單據正本向 A 壽險公司請求 15 萬元後,復又向 B 壽險公司請求 15 萬元,孰料 B 壽險公司以其與甲所訂立之 契約條款約定僅接受醫療單據正本理賠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試問:乙得否向 B 壽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若得請求,其得請求之數額為何?(20 分) 請注意,答題除敘述相關學說或實務理論外,就本案之具體論斷應附個人看法及理由。 (請接第三頁)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30140 全三頁 第三頁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263951
⑴ A 公司可否抗辯其背書簽名欠缺公司代表人之簽章,故簽名無效,且甲無權代表 公司用印,從而不負背書之責;或抗辯其於票據上之簽名非以轉讓為目的,故非 為背書行為,而係保證,但 A 公司不得為保證,從而此保證對 A 公司不生效力而 無須負責?(25 分)
#263952
⑵乙可否主張,其非為背書人,而是保證人,其簽名僅生民法上保證之效力,或是 其簽名即使發生背書效力,但係屬回頭背書,從而執票人 B 銀行對其無追索權? (15 分) 請注意,答題除敘述相關學說或實務理論外,就本案之具體論斷應附個人看法及理由。
#263953
⑴勞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所作之約定,應具備何種要件始生效力?生何 種效力?(10 分)
#263954
⑵甲得否向 A 公司請求給付加班費?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依據為何?(10 分)
#263955
二、A 公司工作規則訂有績效考核規定,第 1 條:「所有業務部門人員均應接受績效考核, 考核期間每半年一次;公司應與員工擬定該半年期間之績效標準;當公司認為員工 的實際表現與擬定之績效標準有明顯差距時,公司及員工應擬訂績效改善計畫,促 請勞工改善績效。」第 2 條:「公司持續觀察勞工之改善績效,並聽取勞工之意見, 隨時檢討改善之狀況。」第 3 條:「經年度考核結果,如未達到績效標準且為業務部 門成績最末一名者,公司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如未改善者,得予調整職務。」 承上,A 公司內部規定,業務部主任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事務部主任 每月薪資為 4 萬 8 千元。A 公司於民國(下同)100 年 1 月起僱用甲勞工擔任業務部 主任,甲 A 雙方每半年均依照工作規則規定擬定績效標準,甲勞工也都達成績效標 準;但 103 年上半年結束時,甲勞工績效明顯降低,A 公司乃依工作規則規定與甲 勞工擬訂績效改善計畫,甲勞工於執行改善計畫期間未向 A 公司反映不滿之意見, 但甲勞工下半年績效仍然未有改善,103 年度結束時,甲勞工經考評結果為業務部門 成績最末一名,A 公司乃將甲勞工調整為事務部主任,甲勞工每月薪資隨之從 5 萬 元降為 4 萬 8 千元。 請問:A 公司將甲勞工調整為事務部主任,是否合法?試申述之。(20 分)
#263956
⑴本條規定立法目的之意旨為何?若「調解期間中勞方主動為終止行為」、「調解期 間中勞資雙方合意為終止勞動契約行為」,是否仍有本條規定之適用,理由為何? (12 分)
#263957
⑵本條所稱之調解是否包括向法院聲請調解?(4 分)
#263958
⑶本條所稱之調解期間,其起迄之認定標準為何?(4 分)
#263959
⑴勞工保險局拒絕給付之理由是否有當?另請評析相關規定之妥適性。(25 分)
#263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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