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某甲自宅頂樓之豪華空中花園,完全符合法規要求;但遭惡意檢舉,而被建管單位 誤判為違建,限期拆除。甲因不諳法律,且工作繁忙,未尋求任何救濟;直至 2 個 月之拆除期限屆滿,建管單位臨門強制執行時,始當場抗議。然建管單位自認依法 有據,因此不顧甲之抗議,仍將空中花園悉數拆除完畢。甲甚感憤怒,遂以該管公 務員有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之情事為由,依同法第 10 條向建管單位請求損害 賠償未果,遂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試問:

⑴甲提起之國家賠償訴訟,有無勝訴可能?(15 分)

詳解 (共 10 筆)

恩尼斯
恩尼斯
詳解 #3103146
2018/12/06

(一)甲無勝訴可能。

1.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的關係

(1)學說上稱行政訴訟為第一次權利保護,功能在於除去侵害,稱國家賠償為第二次權利保護,功能在於填補損害。

(2)雖有見解執行政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認為第一次權利保護有其優先性,然自立法史的角度觀之,其僅係將行政處分的效力判斷歸於法院。

(3)本文認為,第一次權利保護具有優先性的理由在於「與有過失」的實體法上理由,因此在適用上,應先視當事人就第一次權利保護的未提起有無可歸責事由,若有可歸責事由,基於與有過失的理由,則應降低國家賠償的數額,若無可歸責事由,即應容許其提起國家賠償之訴訟。

(4)本案中。甲既不諳法律,又不尋求法律協助,係可歸責而未提起第一次權利保護之手段,基於「與有過失」的法理,仍應許其提起國家賠償的訴訟,僅餘賠償的金額應予以縮減。

2.甲國家賠償之提起不符合要件

(1)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的公務員賠償責任,其成立要件包括「公務員執行至職務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故意或過失」、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2)建管單位誤認甲之空中花園為違建,所為之下命處分依題意所示,顯屬違法,然甲所受之損害係因執行行為所生,與下命處分之間無因果關係,故不成立第2條第2項之賠償責任。

(3)而就建管單位的執行行為而言,該執行行為雖係基於違法的下命處分所生,然甲始終未對其爭訟,以致該下命處分生形式確定力,因此該執行行為亦屬合法,並不構成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之「不法性」。

(4)綜上所述,甲無勝訴之可能。


引用:引用


frank
frank
詳解 #3051143
2018/10/29
(一)本題甲未踐行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性,...
(共 69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김민주
김민주
詳解 #5337099
2022/02/11
甲之住宅被建管單位誤判為違建,並限期拆除...
(共 41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pingi_0927
pingi_0927
詳解 #3038842
2018/10/18
本題涉及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適用之爭議,甲...
(共 139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sen4579
sen4579
詳解 #3016483
2018/10/04
甲未踐行第一次權利保護,直至期限屆滿遭拆...
(共 6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LVTaeyeon-ss
LVTaeyeon-ss
詳解 #3827047
2020/03/14

第一次權利保護--有訴願及行政爭訟救濟手段,由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可以審查其原處分是否違法,再由行政法院審判。
第二次權利保護--因公務員執行勤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違法侵害人民權利,可以提起國家賠償。
原則上,甲應先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權利保護,若其不經行政爭訟,將使民事法院審查行政處分之違法性,有侵越行政法院審判權之虞。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 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審判程序--由此可知已有確立第一次權利保護之方向。

WBFachin
WBFachin
詳解 #2956476
2018/08/09
強制執行前應要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本案中就算甲收受限期拆除的VA已生形式存續力,現場執行單位亦應詢問上級意見,不得逕自執行;而甲之過失應於申請國賠時負擔部分責任
琦琦
琦琦
詳解 #2978618
2018/08/30
甲應先提起確認違法之訴.再提起國家賠償
BUF
BUF
詳解 #2985841
2018/09/06
國家賠償訴訟裡有要件,當被委辦單位故意過...
(共 9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ason970817
eason970817
詳解 #3016469
2018/10/04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
(共 1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私人筆記 (共 1 筆)

IKKI
IKKI
私人筆記 #5673552
2023/12/30
答題方向建議本題為經典「權利保護雙階體系...
(共 145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