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甲在臺北市有一筆土地,多年來供公眾通行使用,已成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
道路,惟臺北市政府礙於經費,迄未為徵收,試問:
⑴甲有無請求臺北市政府徵收該筆土地之權利?請就憲法保障財產權之規定,從理 論及司法實務之觀點加以分析。(15 分) ⑵若甲不請求徵收,而直接請求臺北市政府補償其損失,有無理由?請從損失補償 之原理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觀點加以分析。(15 分) 若臺北市政府對甲之土地依職權辦理徵收,並報經內政部核准,及為徵收補償之公 告並通知,惟甲認為地價補償金額過低,對於臺北市政府所作成之徵收補償處分不 服,試問:
詳解 (共 1 筆)
【站僕】摩檸Morning.
詳解 #1728705
參考法條 土地徵收條例第 18 條 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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